◎ 庭审激辩,不交房是开发商“软肋”
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田海霞诉称:康丰公司不能如期交房,经催告后不回复我方,也不能于90日内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和装修合同,返还首付、装修费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公开审理那天,银行作为第三人现身法庭。可是对于何时交付房子,被告康丰开发公司却吞吞吐吐不能确定时间。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围绕是否解除购房合同等焦点展开辩论。
坐在被告席上的康丰和建筑公司都不同意解除合同,其代理人辩称,这几份合同是当事人各方自愿签订,是有效合同。如果未按期交房,双方应按补充协议第五条规定,由出卖人每天向原告交纳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原告执意解除合同,也应按照该协议支付装修款30%的违约金。
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交房催告书》指出:被告不能如期交房存在过失,《订购协议》等合同未约定撤销合同的情形,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催告解除合同的方式,原告田海霞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交房催告书》,但至今开发商未履行交房义务,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对此,开发商抗辩称,我们始终没收到原告寄送的《交房催告书》。但庭下,法官到邮局调查发现,记录显示康丰公司的员工已在催告书回执单上签名。
法庭上,原告所指控,这几份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霸王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请求撤销。开发商代理人辩称:我方购房合同是按照建设部颁发的示范文本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格式合同。订购协议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执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另外,即便撤销《商品房预售协议》也没必要解除贷款合同,两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请驳回原告诉求。(https://www.daowen.com)
旁听审理的银行代理人反驳称: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密不可分,如果原告和被告解除了购房合同,7.8万元贷款及利息应由最终的受益人承担!
当事人各方辩论异常激烈,谁也不服气,都在最后陈述时强烈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合议庭评议认为:截至庭审开发商仍不能明确交房时间,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买房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过错是导致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主因,应承担相应责任。
桥东区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协议》《房屋装修合同》和贷款合同,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田海霞首付款及装修费1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开发商返还银行7.8万元贷款及利息。
宣判后,康丰公司以一审超出诉讼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是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之上,解除购房主合同后,开发商掌控银行贷款显然不合理,有悖公平原则,因此解除贷款合同并无不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没提出独立诉求,但为减少诉累,一审判决康丰公司返还银行贷款7.8万元及利息对当事人是公平、公正的。随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