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此案发生后,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现实生活中完全双目失明的盲人并不多见,大多盲人具有极为微弱的视力,因此医学上根据盲人视力损伤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此规定所有与“盲”沾边的人都可以减轻刑罚,显然从轻处罚范围过宽,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目前该规定非常笼统,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法律上“盲人”的界定和划分,更没有对盲人等一些残疾人犯罪如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盲人等残疾人犯罪案件量刑上产生极大争议,出现理解不同,处理结果各异的现象。因此,他们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盲人等残疾人犯罪减轻处罚标准,这样既有利各地司法机关办理残疾人犯罪案件裁量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又有利维护我国法律神圣的威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北京国奥心理医院资深心理治疗师张国军感受颇深:“有两个因素导致盲人比其他常人更易触犯法律‘高压线’。一是盲人生理缺陷更易形成心理疾病,导致他们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处事比常人更极端,更易产生报复心理,因而犯罪概率大。二是很多盲人既是文盲又是法盲,辨别是非能力差,不会用法律解决问题,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鉴于此,一些专家建议:一方面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力度。例如,集社会力量为更多残疾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职业技能培训课、提供就业岗位等,让残疾人更多体验到社会大家庭友情、亲情的温暖,让更多公益事业者愿意为残疾人多做事,做好事,帮助他们克服各类问题,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加大残疾人法律知识教育工作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办灵活多样的说法节目,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社区和村委会作用,定期为残疾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聘请法律专业人员面对面解惑释疑,提高残疾人守法意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