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争议该如何裁判
三个月后,朱士强和姐姐、妹妹等五人把继母及三妹妹告到桥东区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法官了解到:朱家8子女家庭条件都不错,特别是6个女儿有车有房,根本不在乎遗产。问题的根源是因父母的不同而形成对立的两阵营:3个女儿“挺母派”,确保章丽美利益不受损害;朱家四个女儿站在朱士强这边,捍卫朱氏家业不流入外人手中。
法官苦口婆心释法析理,劝解双方都退让一步化干戈为玉帛,但终因“挺母派”不能满足朱士强妻子的最低要求,调解再次无果而终。
2015年6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士强在举证期限内,没提供生母任红梅有关遗产证据,他继承生母遗产诉求因而败北。结合庭审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朱士强在2005年出资建造翻建的南院尚未取得房产证,这部分房产不予处理。最终,桥东区法院判决,位于市区的153号房产和魏县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朱大勇和章丽美共有财产,各分得50%份额。朱大勇的50%份额由章丽美和八个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
接到判决书,朱士强以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15年9月23日上午,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任红梅已逝世多年,朱家小院她还有份吗?法庭上,朱士强等5兄妹诉称:“这小院是我母亲任红梅和朱大勇在1972年所建,是1984年翻建的,是先有房后登记,所以不能以行政登记在后而否认生母任红梅不是财产的共有人。”
庭审时,证人厉孝利现身法庭证实翻盖时所用的部分红砖和木材是任红梅在世时所购。然而,章丽美辩称:“朱家小院是用我前夫的抚恤金翻盖的,我和丈夫朱大勇付出了大量的心血。”(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朱士强在小院一半土地上投资建造的房屋到底该属于谁?朱大勇名下的魏县宅基地使用权其子女还能不能继承?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当事人也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最终市中院和桥西区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庭下,法官调查了解到,朱大勇名下的魏县的一块宅基地,现已无任何建筑物是一片空地,朱家8个子女也无户口在该村。合议庭讨论后达成共识:一审程序不违法,因朱士强等5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该证据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有权利不重新组织质证;朱士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任红梅所占房产份额,且继承任红梅遗产已过诉讼时效,所以,5上诉人主张权利已丧失;2005年朱大勇在世时,朱士强称父母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使用,而章丽美在朱士强投资翻建南院时没提出异议,且朱士强居住10年之久,朱家子女默认,因此朱家南院归朱士强所有。
2015年10月10日,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后,作出判决:市区153号北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章丽美享有十八分之十份额,朱士强等8子女各享有十八分之一。朱晓娅以二审法院认定南院归朱士强所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2016年4月,市中院审查后驳回了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