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致死是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此时行为人应当对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负责。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共同特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有杀人预谋,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王义用双刃匕首刺伤文华是在文华准备用木棒击打自己时,情绪极为冲动下采取的鲁莽措施,具有临时起意性,并没有事前杀害文华的预谋。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王义刺伤文华的目的是教训或制服同学,没有杀害他的故意。文华被刺伤后,王义积极与同学一起将文华送往医院抢救,说明他并没有希望或放任文华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法院按照故意伤害(致死)罪定性准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王义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文华因录放机音量与王义产生矛盾自身存在过错;在同学规劝文华离开王义家后,在事态完全可能平息的情况下,文华再次找王义挑起事端,对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对王义的量刑适当。

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不具备民事赔偿能力,同样的犯罪行为,让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赔偿处罚。因此,本案中法院对文老汉的民事判决部分是合情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对于被害方的文老汉家庭来说,儿子文华的生命定格在15岁的花季,不禁令许多人深感同情。其实,未成年人伤人致死导致被害人亲属讨说法的情况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时而出现:邢台高开区石老太生了四个女儿,一心要男孩的她,终于在自己43岁时如愿以偿有了儿子滔滔。谁料,滔滔14岁那年的大年三十下午,他跟同学晓辉两人放鞭炮时发生争执,由于双方的大人不在身边,晓辉一时冲动从裤兜掏出水果刀,一刀下去,滔滔的腹部鲜血直流……当天是除夕,值班医生做手术时,输血没有跟上,滔滔终因失血性过多死亡。此后,石老太一直徘徊在上访路上。

作为从事多年控告申诉业务的检察官,我想:既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这无疑对未成年的被告人来说很有利,但是对于被害的另一方及其亲属便显得有些不公平,特别是对那些老年丧子的家庭来说,孩子的生命重于一切。所以,要减少被告人和被害人两者间的不平衡和差距,国家适当给予这类被害人家庭经济补偿,是符合司法救助规律的。所以,建议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将致重伤或致死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属列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中,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