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簿公堂,三级法院判借条有效
这些留有“章均韬”手印的证据能还原事实吗?2012年9月,县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及银行两份贷款资料上共计六枚“章均韬”手印进行鉴定。两月后,该鉴定报告认为:这些材料上的六枚“章均韬”手印系同一人所按。这一结论点燃了赵大勤家人内心胜诉的希望火焰,但对倪彩凤却是当头一棒,她不服申请复核。多半年后,物证鉴定中心复检结论惊天逆转: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手印是同一人所按;银行贷款两份资料上的手印是同一人所按。
两组“章均韬”手印到底是不是同一人所按?这份鉴定报告明确指出:“由于缺少对比所须提供的十指印要本,所以现有条件下无法对比检测。”2013年5月9日,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对于借款40万元建村办公房事实无争议,但对这笔借款是否归还和鉴定结论是否该采信等问题观点相反,针锋相对地展开激辩。
庭上,赵大勤叙述了整个借款、还款的过程。赵大勤的律师指出:被告任职期间已偿还章均韬55万元。我方提供的三份还款收据可证实,章均韬在2008年2月4日、6月14日和12月18日,先后三次收到5万元、26万元和24万元共计55万元还款。写收条时,赵浩等三名村干部在场,所以章均韬40万借款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这份鉴定结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章均韬用两个不同手指按下两组指印;另一种是不同的两个人所按下手印。所以鉴定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没有法律效力,我方不予认可。
庭上,赵大勤妻子补充说:“当时,赵大勤分三次归还章均韬借款55万元,包括借条40万元,都是从我家渔具门市拿的钱,经过我的手……我们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对此,倪彩凤的代理人辩称:“鉴定机构按复检发现原有鉴定部分错误,向法院发函撤销了原鉴定书,再作出复核鉴定书,程序合法,应认定鉴定结论真实有效。被告借款40万元是为村委会建办公房,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被告替村委会还这笔借款,村委会应有账本可查,而且个人偿还公家欠款,为何不撤回借条?所以不能从三份还款收据认定已偿还40万元欠款。”
倪彩凤也认为,章均韬会写字,他不会让别人代签自己名字的。既然被告说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名字是别人代写的,那么手印也可以代按!因为,赵大勤和章均韬的关系很好。(https://www.daowen.com)
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对鉴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作出解释;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出庭证实:“章均韬在银行两份贷款上的手印系本人所为。”
由于这起借款纠纷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陆续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章均韬在银行的两份贷款资料上的签名和指印系本人所为。因该手印与被告所提供的四枚指印经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认定系同一人所留,所以赵大勤主张40万元借款已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赵大勤等四名村干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借款及署名属于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小河村委会承担。
2014年6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河村村委会偿还倪彩凤借款40万元。接到判决,赵大勤等四人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原鉴定书已对两组指印不能对比原因作出说明,在无法取得章均韬本人十指印鉴定样本等证据下,本院不予支持。随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8月26日,省高院审查此案后,驳回了再审申请。看到这样的结果,赵大勤妻子气愤不已。今年2月春节刚过,她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经过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