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簿公堂,讨要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21日上午,法院再次开庭。都说“百日夫妻似海深”,可如今这对生活12年的“半路”夫妻,却针锋相对,视若仇敌。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至少1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去年判决后老黄和晓梅仍在分居,两人离婚已成定局。庭审中,原告席上的老黄坚称:“这些年的工资,我都花光了,我们夫妻没有任何财产。”
过了十几年竟没有一分家产!郝晓梅不干了,她拿出原告面粉厂家属院房产证明、董海生的书面证言以及调解书,辩称:“2004年初,我和原告拿商店营利的8万元购买了面粉厂家属院两室一厅单元房,第二年老黄却偷偷过户到次子名下,现在这套房产升值30万元;2008年,我经营的土特产商店以21万元转让给老黄的次子,但原告只给了我5万元,还有16万元在原告手中;去年调解时,原告婚前购买的另一处门市每年租赁费;还有原告婚后工资收入……这些都是我们的共有财产!”
面对晓梅出示的证据,有所准备的老黄淡定地说:“面粉厂家属院的房产是二儿子丈人出钱所购;调解书上所指的另一处门市是1990年所购,分家时已给长子,属于我长子的财产。2000年租赁的土特产商店,工商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个人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商店转让费21万元应归我个人所有。”
伴随着夫妻激辩的浓浓火药味,董海生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董老说:“我和原告闲聊时,老黄告诉我8万元房款是从门市拿的。面粉厂家属院是我女婿开发的房子,老黄购买时原价8.5万元,女婿看在我的老面子,免去5000元。”
董老退庭后,不知何因老黄的次子不愿作证,更不愿参加庭审。郝晓梅说:“老黄的次子是2005年11月结婚的,购房是在2004年,这里有猫腻。我和老黄的次子一同经营门市那几年,为他洗衣服,做饭,待他如同亲生儿子……实际上他两头作难,不愿说假话!”庭上,郝晓梅还拿出4张累计22000元的欠条,证明:“2013年以后,老黄不给我生活费,我看病,吃饭分别欠下李某4000元、张某5000元……”
闻讯此言,老黄备感吃惊:“她有低保和三个儿女照顾,这些欠款我不认可!”(https://www.daowen.com)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涉及的财产问题复杂而棘手,合议庭决定商议后择日宣判。庭下,法官调查了解到:老黄的另一处门市在1998年,也就是长子结婚的第二年,分给了长子;晓梅接手土特产商店时原有3万元货资,也有3万元贷款;晓梅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脑梗死等疾病,需要每月吃药看病,生活较为困难。
旺铺转让费2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土特产商店虽然在婚前工商注册在老黄名下,但商店房屋是租赁的。晓梅接手时,货物价值和贷款数额平衡,晓梅又投资8万元并经营6年至2008年转让,所以,21万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2014年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再给付被告商店转让费5.5万元和一次性生活帮助款1.5万元。对于婚后面粉厂家属院购置的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被告可另行主张。
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郝晓梅提供手写欠条不属于有效证据,2.2万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15年6月,在律师帮助下,郝晓梅对面粉厂家属院房产纠纷,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