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奔波讨“公道”,买房协议为何无效

◎ 奔波讨“公道”,买房协议为何无效

吴大鹏夫妇哪会想到房子背后隐藏着诸多“秘密”。1995年5月,老许大哥许宏生从银行贷款5.5万元,庞勇使用自己这套房子作抵押,还和银行负责人一起到沙河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6月,银行把这笔久拖不决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美华公司。直到2008年8月许宏生仍没偿还这笔5.5万元的债务,庞勇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免除自己的抵押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庞勇胜诉,美华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开庭查明:银行在1998年到2003年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许宏生送达《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申请法院支付令。2004年到2006年12月,美华公司又连续三次在报刊登载催收公告。

2009年5月20日,市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美华公司5.5万元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不灭失;驳回庞勇诉讼请求。

这件事闹得动静很大,吴大鹏很快获悉了此事,这才知道购买的房子是抵押房自己却蒙在鼓里,真是气炸了肺。但转念一想,自己持有购房合同,美华公司对他也奈何不得。然而,2014年6月,小吴却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他没想到起诉自己成“被告”的竟是庞勇。

两个多月后,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争议案。法庭上,吴大鹏指出:“我在这套二手房生活近二十年,任何人没对我提出过质疑。2006年10 月24日,我和许宏良也就是原告妹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许宏良电话征求庞勇同意,才替原告签名。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我是这套房子的主人。”他向法庭出示了两页共计四百多字的房屋买卖合同。

坐在原告席上的许宏良面无表情地辩称:“这套二手房不是我的。是庞勇让我居住,我又转借给吴大鹏住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上是我的签名和手印,但庞勇没让我出售这套房子!”

庞勇在法庭出示了《房产证》原件,补充道:“我没授权许宏良替我卖房,更没说过要把房子给他的话。房屋买卖合同书没有我的签名和手印,应认定无效。”(https://www.daowen.com)

见老许不认账、庞勇坚称没授权,此时吴大鹏真是哑巴吃黄连,很被动。双方在法庭上情绪都很激动,差点动起手来。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书并非庞勇所签;吴大鹏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得到庞勇追认。因此,庞勇要求吴大鹏退还房子,搬清物品,诉求应支持;吴大鹏与许宏良的借款纠纷,可另行起诉。

2014年7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大鹏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退还庞勇的房屋。宣判后,吴大鹏因找不到其他有效证据遂放弃了上诉权。

2015年3月,吴大鹏无意中在抽屉的夹缝里发现《授权委托书》和三张借条,申请法院再审。市中院开庭再次质证,然而这份《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却遭到庞勇质疑。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委托书》上的笔迹和手印进行鉴定。

案件中止半年后,《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出炉”:签名不是庞勇所留,无法判断指印是否系庞勇所按。

2016年1月5日,市中级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证据,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要不是老许说他姐夫已经授权于他,我咋能签订合同呢?”败诉的吴大鹏觉得自己被愚弄,心有不甘,一直在寻找有利证据。2016年4月下旬,吴大鹏又发现一份笔录上面清楚地显示“庞勇称房子实际是许宏良的”。可是,他却不知道,再多的证据也抵不过该房是抵押房这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