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尘埃落定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马随涵表示:“邢台销售分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认定贪污罪错误。”
于是,马随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4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随后,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马随涵有期徒刑11年,李玉红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马随涵又以法院认定犯罪数额和定罪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两次宣判,被告人两次坚持上诉,这是因为加油站站长身份如果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构成贪污罪,量刑起码在10年以上;如果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侵占定罪,刑期就会减到5年以上。显然,被告人试图通过身份争议上诉,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
2013年12月16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马随涵身穿橘橙色囚服,神色平静。与李玉红不同的是,面对审判长的发问,他应对自如,根本不像是一个受审的被告人,俨然一名参加辩论赛胜券在握的辩手。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加油站站长身份问题及IC卡套取现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
马随涵和辩护人认为,相关文件已经证明石油销售分公司属于国有股份制企业,加油站站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不成立。此外,辩护人和马随涵辩称:采用IC卡赚取优惠款的做法在业内普遍存在,是一种潜规则,不能把IC卡赚到的3万元计算到犯罪数额中。(https://www.daowen.com)
出庭公诉的市检察院检察官依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认为:“xt销售分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分公司领导班子即是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组织,马随涵由该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任命担任xt加油站站长,就代表了分公司领导班子负有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属于受委派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因此马随涵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其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
此外,法庭上,公诉人还指出,虽然IC卡套取现金是个普遍现象,但是没有文件或相关证据证明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另外,被告人是采取“压量”截留公款购买的IC卡,并且将优惠款据为己有,因此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鉴于马随涵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维持原判。庭审持续了四个多小时,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2013年12月26日,市中级法院支持公诉部门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