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司法实践
实践中,除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被害人进行救助外,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需要救助,如何救助?在此列举邢台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在实践探索和创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成功的案例,希望能为其他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案例一:郑老汉唯一的儿子因车祸死亡。两年后,逃逸的肇事司机归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间,郑老汉的儿媳改嫁,两个孙子由年迈的郑老汉夫妇抚养。生活贫困的郑老汉在无法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找到检察机关解决难题。接访员了解到:郑老汉夫妇以种田谋生而且年近70,两个孙子都到了上学的年龄。接访员认为一笔刑事救助金只能解决郑老汉家的近渴而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于是,接访员积极主动联系县政府和民政部门人员,几经努力,终于为郑老汉一家申请到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直到两个孙子成年为止,这种救助做法从根本上解决了郑老汉家的实际困难,被害人家属很满意。
此案成功救助说明:刑事被害人救助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采取刑事补偿金进行救助。对“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家庭救助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提出救助意见,积极救助,还需要司法部门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劳动等部门联系和协调,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各方联手,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达到施救目的。
案例二:1994年3月,董某与邻居发生纠纷,董某的丈夫被打成轻伤,董某到县公安局反映问题。不料,在县公安局门口董某与办案干警发生争执,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政拘留她15天。从此,她经常赴省进京上访,要求追究公安干警的渎职侵权责任。2009年3月,她来市检察院反映问题。接访员将她的材料转到渎检局,但由于时间久远,取证艰难,此案还是被停滞下来。通过交谈接访员了解到:她的女儿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不稳定,董某想让接访员帮她的女儿找份合适的工作。接访员耐心倾听她的诉说并帮助董某分析她女儿的实际情况。在倾心交谈后,接访员建议,董某鼓励女儿先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再考公务员。随后,接访员自掏腰包为董某的女儿购买了学习资料,又陆续帮助董某家克服了很多生活困难。一年后,董某的女儿通过了司法考试,第二年又在全省公务员考试中名列前茅,最终被县法院录用为公务员。从此,董某一家彻底走出了“误区”。
此案成功救助说明:救助刑事被害人不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而要“全面会诊,综合治疗”。很多时候,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和阴影难以愈合,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救助这类被害人需要将心理学、精神卫生知识引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过运用倾听、面质、阻抗等技术,对受害人心理、神情活动作出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再采取相应有效的救助措施,帮助其看到生活希望,矫正人生观、价值观,如此救助效果必然更佳。(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三:王某的儿子在公安部门审讯期间因病死亡,而王某认为儿子死因是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所致,要求追究办案人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王某为此不服长年上访,不但问题没有解决,他还摔断了左腿,家庭陷入贫困境地。接访员了解王某的情况后,积极协调市、县两地政府,最终为王某争取到2万元救助金,王某对检察院的做法表示“很满意”。
此案成功救助说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中也有因证据不足难以侦破、无法认定责任者的案件,做好这类刑事被害人救助案需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的执法态度,最大限度兼顾被害人诉求,兼顾“法、理、情”各方因素,使被害人救助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给予最大限度的补偿,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满意结果。
案例四:2013年2月,孙红梅与丈夫罗宏伟离婚。2014年初,罗宏伟患上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前妻孙红梅仅依靠打零工来维持自己和儿子的日常开支,生活困难,一直和父亲及哥嫂挤在平房小院居住。2014年5月31日晚上23时,因交不起儿子的2000元学费,孙红梅在其父亲家后院上吊自杀,此时9岁儿子宇宇跑到孙红梅身旁,孙红梅产生两人同死念头并抱起宇宇,将其颈部放置在铁链上。孙红梅感觉到宇宇的一滴泪水,母爱瞬间被唤醒,她抱下儿子,向家人求救并将宇宇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宇宇属于轻伤二级。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孙红梅决定。2015年7月27日,当地法院判决孙红梅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市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父亲每周两次透析的实际情况,鉴于9岁的被害人宇宇急需上学费用,为其申请到5万元救助金用于抚养费等支出,并检察建议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低保。救助该案在当地反响强烈,社会上很多好心人主动为被害人宇宇伸出援助之手。
此案成功救助说明:司法救助金不能光给会“哭”的孩子,还需要健全措施尽可能多给那些“不会哭”、真正受到伤害,需要救助的被害人使用。检察机关发挥司法救助金最大化效果,把钱用在刀刃上,就需要我们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衔接配合机制,把救助职能的控申部门与公诉、侦监等办案科、室联合办案,形成合力,使那些急需救助的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实现司法救助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