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观念作祟,命案走到法律尽头
潘氏兄弟由冤家变成名副其实的“仇人”,而潘运和潘泉两个刚组建的小家也顷刻间妻离子散、灰飞烟灭。
没多久,这起命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检察官阅卷时发现:嫌疑人潘泉和董晓萍的供述与潘德水的陈述有的地方相互矛盾,并且此案部分事实不清。最重要的疑点是,潘泉身上的刀子是自己携带,还是母亲董晓萍从家里拿来递给潘泉的?案卷中这些关键细节并没有显示。
于是,检察官详细列明补查内容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一个月后,办案检察官依据新补充的证据认为:“董晓萍虽然案发时在现场,但没有伤害潘运,也没有帮助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2006年2月,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董晓萍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潘泉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8月6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赔偿4.2万元。2007年12月18日,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裁定。
一年后,在外潜逃的潘德流在一家餐馆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这起命案全面告破。2009年12月4日,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潘德流有期徒刑15年。
潘德水的亲侄子潘泉被判死缓、亲弟弟获刑15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他的弟弟一家压得透不过气。可是,潘德水不依不饶,固执地认为:是董晓萍运送的刀子导致潘泉杀害了儿子,董晓萍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该追究刑责。(https://www.daowen.com)
“难道你非要二弟一家都坐牢,把亲侄子送上‘断头台’才满意吗……家丑不可外扬。”面对亲戚的质疑声和老伴的苦苦劝说,执拗的潘老汉还是提着装满资料的黑包,来到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诉书。
2010年4月29日,省检察院对潘老汉的申诉案复查后,作出维持市检察院对董晓萍不起诉的决定。此时,潘德水老汉又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省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3年8月,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这起命案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诉艰难而复杂的司法程序后,法律救济途径几乎已全部用尽,可是潘老汉依然走出不“心结”和“法结”的阴影。
其实,省检察院对潘老汉反映的问题立案复查前,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检察官已经多次详细审查案卷,并“会诊”形成了一致观点:这起伤害案具有临时起意性。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董晓萍为潘泉提供了杀人凶器,也不能认定董晓萍与潘德流、潘泉有共同犯罪的预谋。潘德水老汉要求判处潘泉死刑立即执行,民事赔偿27万元也不合理。目前,我国在加快限制和减少死刑刑罚的大趋势下,对不是罪大恶极和可杀可不杀的罪犯都会“刀下留人”。《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同时满足罪大和恶极两个要素,缺一不可。而本案是潘泉年轻气盛、一时情绪冲动将潘运杀害,潘泉并不是仇恨社会,不属于那种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和后果极为严重的罪大恶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