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脱贫攻坚挂牌督办问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自觉依规依纪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切实推动全区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 问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隶属,由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问责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督办通知单》,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六条 凡下发《督办通知单》的问题,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实行挂牌督办,整改一件销号一件。
第七条 对于督办问题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在时限内达不到要求,影响全区脱贫攻坚整体工作的,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纪委书面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区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到位,没有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给全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实,政策执行不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对全区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调查研究不实不细,确定的脱贫目标不科学,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4.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中组织动员群众不够,工作程序不规范,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对全区脱贫攻坚造成负面影响的;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消极应付、不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的;
6.对驻村工作队或“第一书记”督促、管理、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
第九条 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对行业扶贫任务顶着不干,推诿扯皮,给全区整体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扶贫对象识别及建档立卡过程中宣传、执行政策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对象确定不准确,群众意见强烈、信访问题突出的;
3.基础档案逻辑关系混乱,数字概念模糊,工作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反映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的;
4.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和项目资金落实进度缓慢,项目质量不达标,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置之不理,对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的;
5.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并由此造成指导工作不到位、群众对扶贫政策知晓率较低的;
6.未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
第十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数据信息不正确,缺项、漏项,造成全区数据信息出现问题的;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扶贫干部和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纪律松散,工作作风不扎实,发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4.“第一记”或驻村工作队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的;
5.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转移、克扣、贪污精准扶贫资金、整合资金和强农惠农资金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对精准扶贫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工委、觉组)和上级纪委汇报监督检查情况的;
2.对干部群众信访举报、有关部门提交、上级机关及领导交(批)办,职责范围内的精准扶贫方面的问题,不及时提醒、制止或不认真调查、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精准扶贫工作监督检查中,对上级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的,或对已核实的违纪问题压案不查的。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镇(街道)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今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约谈;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降职或降级;
8.责令辞职;
9.免职或建议免职、辞退或解聘;
10.纪律处分;
11.其他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责令辞职、辞退、免职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干部实行问责,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