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委常设议事机构,直接受区委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成员若干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改革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9个专项小组,即政府机构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专项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社会民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各专项小组由区委常委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小组可以及时增减调整。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央、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总体部署和区委要求,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民生体制、司法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以及政府机构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原则、政策措施、总体方案;统一部署全区性重大改革任务;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推动、督促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专题调研安排由区委改革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也可经专项小组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专项小组组长签字报区委改革办,区委改革办呈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阅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项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区委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镇(街道)。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有关全区深化改革的决定和重要改革方案,报市委改革办备案。拟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或重要改革试点,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有关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改革的决定和重要改革方案,应向区委改革办备案。重大改革举措或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文件由区委改革办负责起草,或由各专项小组起草并经区委改革办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 按照中、省、市要求,及时充实和加强区委改革办人员编制与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若发生变化,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