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耀办发〔2017〕14号
(2017年6月21日)
各镇、街道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工委、总支(支部),区级各人民团体,驻耀各单位:
《关于在全区推行社区“大党委”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