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是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的改革专项小组,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和增减,目前设政府机构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专项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社会民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共9个专项小组。

第三条 专项小组设组长1人,由区委常委同志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第四条 专项小组确定牵头单位,设联络员和联系人,负责与区委改革办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专项小组负责相关改革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协调有关单位推动专项改革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小组向领导小组提交本领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根据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细化相关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七条 专项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统筹协调本领域相关改革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专项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九条 专项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专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召开小组会议前,应向区委改革办通报,并可邀请区委改革办工作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交专项小组的议题必须符合上级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建设性、针对性、实用性、创新性措施。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小组有关改革进展情况、改革亮点等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区委改革办。

第十三条 专项小组成员若发生变化,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