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进出口
2026年06月05日
五、药品进出口
(一)进口药品管理
进口药品,是指原料药、制剂,包括制剂半成品和药用辅料等。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进口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https://www.daowen.com)
(二)出口药品管理
出口药品必须保证质量。凡我国制造销售的药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外药商需要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相关出口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药品出口。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出口。限制或禁止的品种不得办理出口业务。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出口准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