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十二、禁止生产和 销售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一)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要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