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太史公談《論六家要指》考論
太史公學《天官》於唐都,受《易》於楊何,習《道論》於黄子。太史公仕於建元、元封之間,愍學者之不達其意而師悖;乃論六家之要指曰:《易·大傳》:“天下一致而百慮,同歸而殊途。”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爲治者也;直所從言之異路,有省不省耳。
嘗竊觀陰陽之術,大祥而衆忌諱,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儒者博而寡要,勞而少功,是以其事難盡從;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禮,列夫婦長幼之别,不可易也。墨者儉而難遵,是以其事不可遍循;然其彊本節用,不可廢也。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名家使人儉而善失真;張照《史記考證》曰:董份曰:墨者儉,是矣。若名家言儉,似不可曉。蓋此乃檢字。檢者,束也。下文苛察繳繞即檢束之意也。因上有儉字,寫者遂誤耳。然其正名實,不可不察也。道家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贍足萬物;其爲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儒者則不然!以爲“人主天下之儀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隨”。如此則主勞而臣逸!至於大道之要,去健羨,絀聰明。釋此而任術!夫神大用則竭,形大勞則敝;形神騷動,欲與天地長久,非所聞也!
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爲天下綱紀;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夫儒者以六藝爲法,六藝經傳以千萬數,累世不能通其學,當年不能究其禮,故曰:“博而寡要,勞而少功!”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禮,序夫婦長幼之别,百家弗能易也。
墨者亦尚堯、舜,道言其德行;曰:“堂高三尺。土階三等。茅茨不剪。采椽不刮。食土簋,啜土刑,糲粱之食,藜藿之羹,夏日葛衣,冬日鹿裘。送死,桐棺三寸,舉音不盡其哀;教喪禮,必以此爲萬民之率,使天下法。”若此則尊卑無别也!夫世異時移,事業不必同;故曰:“儉而難遵。”要其强本節用,則人給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長,雖百家不能廢也。
法家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絶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不能改也。
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儉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責實,參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
道家無爲,又曰無不爲;其實易行,其辭難知!其術以虚無爲本,以因循爲用。無成勢,無常形,故能究萬物之情,不爲物先,不爲物後,故能爲萬物主。有法無法,因時爲業。有度無度,因物與合。故曰:“聖人不朽,時變是守。”虚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綱也。群臣並至,使各自明也。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實不中其聲者謂之窾;窾言不聽,姦乃不生;賢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所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混混冥冥,光耀天下,復反無名。凡人所生者神也,所託者形也;神大用則竭,形大勞則敝,形神離則死;死者不可復生,離者不可復反,故聖人重之!由是觀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
博按:太史公談論陰陽、儒、墨、名、法、道德六家要指,獨推重道家,謂“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兼綜五家者,蓋習道論於黄子,尊其所學然也。然五家之中,獨揭儒與道家並論。何者?蓋漢承秦治,載黄老之清静,舒名、法之慘礉。觀太史公之贊曹相國曰:“參爲曹相國,清静,極言合道;然百姓離秦之酷後,參與休息無爲,故天下俱稱其美。”其言可徵信也。然太史公之贊申、韓謂:“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於道德之意。”名、法原於道德,以之相救,勢所不嫌。
獨儒與道争長;漢興五六十年,未有定尊。其可考見於《太史公書》者:《曹相國世家》曰:“孝惠帝元年,除諸侯相國法,更以參爲齊丞相。參之相齊;齊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參盡召長老諸生,問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俗?諸儒以百數,言人人殊。參未知所定。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幣請之。既見蓋公,蓋公爲言治道貴清淨而民自定,推此類具言之。參於是避正堂,舍蓋公焉。其治要用黄、老術;故相齊九年,齊國安集,大稱賢相!惠帝二年,蕭何卒。……參代何爲漢相國,……載其清淨,民以寧一。”《儒林傳叙》曰:“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后又好黄、老之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則是儒絀而道用也!
《儒林轅固生傳》稱:“轅固生者,齊人也,以治《詩》,孝景時爲博士。與黄生争論景帝前。黄生曰:‘湯、武非受命,乃弑也!’轅固生曰:‘不然!夫桀、紂虐亂,天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民,不爲之使而歸湯、武。湯、武不得已而立,非受命爲何?’黄生曰:‘冠雖敝,必加於首。履雖新,必關於足。何者?上下之分也!今桀、紂雖失道,然君上也。湯、武雖聖,臣下也。夫主有失行,臣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反因過而誅之,代立,踐南面,非弑而何也?’轅固生曰:‘必若所云,是高帝代秦即天子之位非耶?’於是景帝曰:‘食肉不食馬肝,不爲不知味!言學者無言湯、武,不爲愚!’遂罷。是後學者莫敢明受命放殺者!竇太后好《老子》書,召轅固生問《老子》書。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書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無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應手而倒。太后默然,無以復罪。”則是儒不爲道絀;而黄生,蓋司馬談所習道論之黄子也。
《魏其武安侯列傳》曰:“孝景崩,即日太子立。建元元年,丞相綰病免,上議置丞相大尉;……於是乃以魏其侯爲丞相,武安侯爲太尉。……魏其、武安俱好儒術;推轂趙綰爲御史大夫,王臧爲郎中令,迎魯申公,欲設明堂,令列侯就國,除關,以禮爲服制,以興太平。……毀日至竇太后。太后好黄、老之言,而魏其、武安、趙綰、王臧等務隆推儒術,貶道家言;於是太后滋不説魏其等。及建元二年,御史大夫趙綰請毋奏事東宫。竇太后大怒,乃罷逐趙綰、王臧等,而免丞相大尉。”《儒林申公傳》略同。則是儒與道争長,而幾以相代也!
《儒林傳叙》又曰:“及竇太后崩;武安侯田蚡爲丞相,絀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數百人。而公孫宏以《春秋》,白衣爲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之學士,靡然鄉風矣!”自是儒者制治之局定,而道家言乃大絀!
其初文景之治,刑名與道並用事;則鼂錯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生所,以知術數拜爲太子家令。《漢儒鼂錯傳》注:張晏曰:術數刑名之書也。臣瓚曰:術數謂法制,國之術也。至是孝武之治,法家傅儒以決事;故張湯以廷尉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亦可以占一代學術得失之林也!
獨太史公談仕於建元、元封之間;而建元爲武帝之初即位,會當儒道争長未定之際;而自以習《道論》於黄子;故特揭儒與道並論以見得失而明指歸。其言曰:“道家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贍足萬物,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儒者則不然,以爲“人主天下之儀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隨”。如此則主勞而臣逸!故曰:“儒者博而寡要,勞而少功。”此其意蓋亦本道論耳!
黄生之道論不概見,試明以莊子之道論:莊子《在宥》曰:“道有天道,有人道。無爲而尊者,天道也。有爲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與人道相去遠矣,不可不察!”自太史公談論之:“儒者博而寡要,勞而少功”;非莊子所謂“有爲而累,臣者人道”者乎?“道家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非莊子所謂“無爲而尊,主者天道”者乎?太史公以明儒者“博而寡要,勞而少功”,不如道之“指約易操,事少功多”;此天道之與人道所爲“相去遠”,而莊子之所欲“察”者也!莊子《天道》曰:“夫帝王之德,以天地爲宗,以道德爲主,以無爲爲常。無爲也,則用天下而有餘。有爲也,則爲天下用而不足。故古之人,貴夫無爲也。上無爲也,下亦無爲也,是下與上同德;下與上同德,則不臣!下有爲也,上亦有爲也,是上與下同道;上與下同道,則不主!上必無爲而用天下;下必有爲爲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儒者則不然,以爲“人主,天下之儀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隨”;如此則主勞而臣逸!是“上與下同道”也!“上與下同道”,莊子詆曰“不主”,而道家之所不許也!
太史公又推“道家無爲無不爲”之旨而衍之曰:“其術以虚無爲本,以因循爲用。無成勢,無常形,故能究萬物之情。……有法無法,因時爲業。有度無度,因物與合。故曰:‘聖人不朽,時變是守。’虚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綱也。群臣並至,使各自明也;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實不中其聲者謂之窾。窾言不聽,奸乃不生。賢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此則申不害、韓非刑名法術之學所由本也。申不害之書已亡;惟《群書治要》采其《大體篇》;有云:“善爲主者,倚於愚,立於不盈,設於不敢,藏於無事;竄端匿疏,日本《佚存叢書》評云:疏疑跡。示天下無爲;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示人有餘者,人奪之;示人不足者,人與之。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摇,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隨事而定之也。”曰“設於不敢,藏於無事”;太史公所謂“以虚無爲本”也。曰“自名而正之,隨事而定之”;太史公所謂“以因循爲用”也。匪特申不害之書而已!《韓非·主道》曰:“道者,萬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萬物之源,治紀以知善敗之端。故虚静以待命;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則知實之情。静,則知動者正。有言者自爲名;有事者自爲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故有知而不以慮,使萬物知其處;有行而不以賢,觀臣下之所因。……群臣守職,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謂習常。故曰:‘寂乎其無位而處,漻乎莫得其所;明君無爲於上,群臣竦懼乎下。’明君之道,使知者盡其慮,而君因斷事;故君不窮於知。賢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於能。……道在不可見;用在不可知;虚静無事,以闇見疵;見而不見,聞而不聞,知而不知;知其言以往,勿變勿更,以參合閲焉。”其諸,太史公所謂道家之術,“以虚無爲本,以因循爲用”者歟?夫道家明道德之意;而申、韓參刑名之用;然其言相發,其道相因。故太史公特發其旨於老莊、申韓《傳贊》曰:“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於道德之意”也。後世學者不能究明申不害《大體》、韓非《主道》之説,徒執韓非《解老》、《喻老》,以爲太史公稱刑名之原道德在是矣!不知非書之《解老》、《喻老》,只解老喻老耳;奚所當於刑名法術之學也!惟申不害《大體篇》、韓非《主道篇》,乃足以證“刑名參同”之本道家言耳。
刑名之學,始於鄧析,荀子《非十二子篇》鄧析、惠施並稱;而《漢書·藝文志》亦以駢隸名家。然惠施名而入於辯。鄧析名而麗於法。然不然,可不可,惠施、鄧析,同於亂名也。然惠施反以人爲怪,鄧析舞文以弄法。《吕氏春秋·審應覽》曰:“子産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爲是,以是爲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而一爲辯者,一爲法家;惠施同於公孫龍、桓團,鄧析毗於申不害、韓非;故不同也。太史公《老莊申韓列傳》稱“申子之學,本於黄、老而主刑名”;又稱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而鄧析之言刑名,更在申、韓之前,由黄、老而爲申、韓,此其轉關;蓋刑名之鼻祖也。大抵刑名之學,要在“形名參同”。刑者形也,著其事狀也。名者命也,命其事物也。管子“七法,名也”注:名者,所以命事也。今按鄧析子《轉辭篇》曰:“無形者,有形之本。無聲者,有聲之母。循名責實,實之極也。按實定名,名之極也。參以相平,轉而相成,故得之形名。”此“形名參同”之説也;原不限於言刑法;而後世刑法圖籍之編纂,乃以此爲定準。
世傳《唐律》、《清律》,冠以《名例》、《暫行刑律》,弁以《總則》。命事物以定名,名之事也;鄧析子所謂“按實定名,名之極也”。《唐律名例》之後,次以《衛禁》、《職制》、《户婚》、《廐庫》、《擅興》、《賊盜》、《鬬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等篇。《清律名例》之後,次以《吏》、《户》、《禮》、《兵》、《刑》、《工》諸律。而《暫行刑律·總則》之後,詳以《分則》。著事狀以論刑,形之事也。鄧析子所謂“循名責實,實之極也”。而推本言之,則曰“無刑者有刑之本,無聲者有聲之母”。太史公所謂“其術以虚無爲本”者也。此刑名所以原於道德也!
雖然,有辨刑名,有原於道德者,亦有不原於道德者。裴駰《史記集解》曰:“申子之書,號曰術;商鞅所爲書,號曰法;皆曰刑名。”均之刑名也;太史公以申、韓軵老、莊之傳,而商君别署者。今按韓非子《定法篇》曰:“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爲法。術者,人主之所執也。法者,臣之所師也。”又《難三篇》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萬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此法與術之分也。然道家,術之所自出。而法者,道之所不許。老子曰:“聖人處無爲之事”,“勇於不敢則活。”申不害則曰:“設於不敢,藏於無事。”莊子曰:“上必無爲而用天下,下必有爲爲天下用。”韓非則曰:“明君無爲於上,群臣竦懼乎下。”故曰“道家,術之所自出”也。老子曰:“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又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太史公且引老子言以叙《酷吏列傳》之首。則是“法者,道之所不許”也。夫申不害言術;公孫鞅爲法;而韓非則法而兼術;此商君所以别署,而不同申不害、韓非之附老、莊傳也。
顧有同於韓非而不軵老、莊者,慎子是也。荀子《非十二子篇》謂慎子“尚法而無法”。《漢書·藝文志》以慎子入法家;而太史公《孟子荀卿列傳》乃稱慎子學黄、老道德之術;蓋同於韓非,法而兼術者也;以其法家,故“尚法”;以其法而兼術,故尚法而無法。何者?法者,一成而不可易,有成勢,有常形。術者,因循乃見妙用,無成勢,無常形。今讀世所傳《慎子》書五篇:曰《威德》,曰《德立》,曰《君人》,三篇皆法家言也。曰《因循》,曰《民雜》,則言因循之爲用,而黄、老道德之術也。
《管子》八十五篇,《漢書·藝文志》入道家,不入法家。今按太史公《管晏列傳》稱管仲任政相齊,“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其爲政也,善因禍而爲福,轉敗而爲功”;儻亦黄、老道德之術,所謂“以因循爲用”者乎?
獨是黄、老言道德,不言長生。老子曰:“谷神不死。”《列子》引《黄帝書》同。“谷”之爲喻虚也,“神”之爲言伸也,言神運於虚,體常不變;而不如形骸之有生滅,然非長生之説也!至太史公則敷暢其義曰:“大道之要,去健羨,絀聰明。釋此而任術!夫神大用則竭;形大勞則敝;形神騷動,欲與天地長久,非所聞也!……凡人所生者神也,所託者形也;神大用則竭,形大勞則敝,形神離則死。死者不可復生,離者不可復反;故聖人重之。由是觀之:神者生於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是則道德流爲神仙長生之説所託始也。
然神仙長生家,有北派,亦有南派。南派晚出,衍於道德。北學先進,出自陰陽。何以言其然?《史記·封禪書》曰:“鄒衍以陰陽主運,顯於諸侯;而燕、齊海上之方士,傳其術不能通;然則怪迂阿諛苟合之徒自此興,不可勝數。”《漢書》稱劉向傳鄒衍重道延命方;而《藝文志》陰陽家有《鄒子》四十九篇,注“名衍”。又《鄒子終始》五十六篇;師古曰:“亦鄒衍所説。”其書佚不傳;太史公要删其説以著於《孟子荀卿列傳》。而燕、齊海上之方士,託其傳於鄒衍。此北學神仙出自陰陽之可證者也。淮南王安招天下方術之士,共講論道德,總統仁義;而著《淮南鴻烈解》,其大較歸之於道。而《劉向傳》稱淮南有枕中鴻寶苑秘書書,言神仙使鬼物爲金之術。晉丹陽葛洪著《抱朴子》,亦本道德之意;而《内篇》亦專論黄白變化之術。此南派神仙衍於道德之可徵者也。大抵漢以前之方士衍陰陽,晉以後之道士祖道德。而《太史公書》實筦其樞。方士衍傳陰陽,大書《封禪》。道德流爲長生,見義此篇。體大思精,不可以一端測矣!
雖然,竊有疑也。余讀韓非子《顯學篇》曰:“世之顯學,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則是以墨與儒同爲顯學,而它非所論及。然《太史公書》攟采極博,六經而後,先秦諸子,儒家有《孔子世家》、《仲尼弟子列傳》、《孟軻荀卿列傳》,道家有《管晏列傳》、《老子莊子列傳》,法家有《商君列傳》,兵家有《司馬穰苴列傳》、《孫武吴起列傳》,縱横有《蘇秦列傳》、《張儀陳軫犀首列傳》。其不列傳而附見者,有如法家之申不害、韓非附《老莊列傳》;則以“刑名法術之學,原於道德之意”也。陰陽之鄒衍、鄒奭附《孟軻列傳》,則曰“要其歸,必止乎仁義節儉君臣上下六親之施”也。罔不論列言行,詳其事指而爲之傳。獨墨子之顯學,而於《太史公書》僅兩見:一附見《孟軻荀卿列傳》之末,曰:“蓋墨翟宋之大夫;善守禦,爲節用。或曰並孔子時。或曰在其後。”辭之觕略甚矣!一見《太史公自序》談爲太史公之《論六家要指》。六家之中,榷論儒道;其次墨者差詳,而獨詳論其“爲節用”,曰“墨者儉而難遵,是以其事不可遍循;然其彊本節用,不可廢也”;因稱墨者之言而極論之;要曰“彊本節用,則人給家足之道也”。自來論墨者多訾其兼愛;而《太史公書》獨論其節用;與荀卿同。《自序正義》引韋昭説:“墨子之術也尚儉;後有隨巢子傳其術也。”信若所云,意者隨巢子獨傳墨子尚儉之一義,而不及其它;太史公即本之此耶?《漢書·藝文志·諸子略》:墨家有《隨巢子》六篇,云“墨翟弟子”;其書不傳。然余讀瑞安孫詒讓之《墨子後語》,中有隨巢子佚文二十一事;其言多主於明鬼,荒大不經,亦論兼愛;曰:“有疏而無絶,有後而無遺;大行之行,兼愛萬物,疏而不絶;賢者欣之;不肖則憐之;賢者不欣,是賤德也!不肖不憐,是忍人也!”則可謂僾乎仁人之言!然而無及節用者,雖放佚多未可論定;而隨巢子之非專傳墨子尚儉之一義,要可斷言;而知韋昭之説未可信也。
然則太史公之稱節用何説?曰:“此蓋稱墨子以矯世敝,而發《平準》一書之指耳!”《平準》之書,迄元封元年而止,蓋太史公談之作;而太史公談實仕建元、元封之間,目睹漢武帝外攘夷狄,内興功業;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糧饟。“蕭然繁費”;而“興利之臣自此始”!故不禁慨乎言之;要曰:“彊本節用,則人給家足之道。”此《平準書》之所爲作,而於論墨子先發其指也!
史談又譏儒者之“博而寡要”,而極言之曰:“累世不能通其學,當年不能究其禮”,與《孔子世家》所載晏嬰之譏孔子同辭;蓋襲墨子《非儒》之篇也。特是“博而寡要”,史談衡儒,既襲《墨子·非儒》之篇;“而尊卑無别”,史談非墨,又采儒者荀卿之説;以矛刺盾,良非偶然!今按荀子《富國篇》曰:“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争;争則亂,亂則窮矣!故無分者,人之大患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故美之者,是美天下之本也。安之者,是安天下之本也。貴之者,是貴天下之本也。古者先王分割而等異之也,故使或美或惡,或厚或薄,或佚或樂,或劬或勞,非特以爲淫泰夸麗之聲;將以明仁之文,通仁之順也。……墨子之言,昭昭然爲天下憂不足;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憂過計也。……夫天地之生物也,固有餘足以食人矣!麻葛、繭絲、鳥獸之羽毛齒革也,固有餘足以衣人矣!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天下之公患,亂傷之也。胡不嘗試相與求亂之者誰也?我意墨子之非樂也,則使天下亂。墨子之節用也,則使天下貧。非將墮之也,説不免焉!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國;將蹙然衣麤食惡,憂戚而非樂,若是則瘠,瘠則不足欲,不足欲,則賞不行。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國,將少人徒,省官職,上功勞苦,與百姓均事業,齊功勞;若是則不威。不威則罰不行。……若是,則萬物失宜,事變失應!……故先王聖人爲之不然;知夫爲人主者不美不飾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勝悍也;……故墨術誠行,則天下尚儉而彌貧,非鬬而日争;勞苦頓瘁而愈無功;愀然憂戚非樂而日不和。”是何也?自史談言之,則曰“尊卑無别”也。自荀卿言之,則曰“群而無分”也,蓋同指而異辭也。
併著於篇,以爲成學治國故者考覽焉。
(商務印書館,1933年4月出版)
【注释】
[1]量,原作“里”,今改正。
[2]名,原作“民”,今據《荀子》原文改正。
[3]崖,原作“章”,今改正。
[4]出,原作“世”,今改正。
[5]理,原作“埋”,今據《經典釋文》改。
[6]“鼠”下原脱一“未”字,今據《經典釋文》補。
[7]埴,原作“填”,今據《老子》原文改。
[8]也,原誤作“無”,今據《公孙龍子》原文改。
[9]按引文,應出自《秋水篇》。
[10]吾,據《莊子》通行本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