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相关规定

对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问题,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以外,财政部与发改委PPP相关政策文件也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此规定,必须先满足“招标方式”和“特许经营项目”两个前提条件,非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并不适用此条款的规定。

2.财政部PPP政策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此规定是财政部对投资与施工一体化方式的直接肯定。根据财政部文件,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下,均可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此外,财政部此规定并非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但若删除“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表述,似乎更妥当。(https://www.daowen.com)

3.发改委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的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根据发改委文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可以一体化选择投资人和施工单位,对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能否一体化选择则未予明确。

关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仍是一个在PPP后续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发改委的文件认同并再次强调了招标方式一体化选择,财政部的文件认同了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合法方式一体化选择,两部委文件并不冲突,且有效解决了实践中投资和施工一体化选择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