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风险防范

三、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风险防范

虽然目前对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还未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财政部与发改委的PPP政策文件规定还不一致,但在PPP实践中,投资与施工一体化的选择方式已经比较普遍。为防止政策法规变动风险,对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社会资本在适用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应由项目实施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项目实施方案是对PPP项目从发起准备、社会资本选择方式、合同签订到项目移交等全过程的详细规划,经过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开展PPP各阶段具体操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因此如果项目实施机构拟采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并经政府审核确定。

2.尽量选用竞争性的政府采购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财政部规定,政府选择社会资本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而发改委则规定的社会资本选择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其中,除财政部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余的采购方式均为竞争性采购方式。因此,在适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时,应尽量选用竞争性采购方式,慎用非竞争性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采购文件中应包含对施工总承包人资格及建设标准等要求

采购文件由PPP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内容包括对社会资本的资格与能力的要求。在采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时,采购文件中应对社会资本应满足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等进行明确要求,并对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工期、变更索赔等进行明确规定,以表明中选社会资本满足作为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人的相关资格与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