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理融资中的应收账款
依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有符合保理暂行办法的应收账款,是债权人进行银行保理的前提条件。
(一)应收账款的范围
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没有对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进行正面列举,而是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应收账款范围进行限制。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暂行办法明确将“未来应收账款”排除在可开展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范围之外。
保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开展银行保理的应收账款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并不相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还列举了以下五项应为应收账款范围:(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付款请求权,即属于债权。根据应收账款是否现实存在且可立即主张的不同,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被排除在可开展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范围之外。
1.现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已履行其在交易项下的主要义务(如交货、提供服务等)而现实存在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如销售合同中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交付义务后取得的应收账款;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提供租赁服务应收取取得的应收账款等。(https://www.daowen.com)
2.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义务人主张金钱债权,但债权人尚未履行完毕全部合同约定义务,因而权利主张债权的时间及金额尚不能确定的将来产生的金钱债权。此种情形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已有生效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添加时才能产生应收账款。如买卖双方已签订销售合同,但卖方尚未全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如将来的租金债权等。
二是尚无基础合同关系存在的未来应收账款,需要将来缔结合同关系才发生的债权,即仅有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收费权,即权利人依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基于提供设施或服务对未来使用设施或享受服务的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偿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如公路收费权等;另一种是其他未来应收账款,如权利人在自身经营范围之内,根据既往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可预期的未来应收账款。
(三)PPP项目预期收益的性质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PPP项目的收费机制有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机制主要指政府支付PPP项目设施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使用者付费机制主要是指PPP项目公司向消费者直接收取费用,如高速公路收费、自来水收费等;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是指政府付费或补贴与使用者付费同时运用。在使用者付费机制下,PPP项目公司的未来预期收益属于未来应收账款,但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用性服务费是否必然属于未来应收账款仍有一定的探讨的空间。
首先,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PPP项目,通常属于非经营性项目,如无收费权的道路、博物馆等。这类项目的费用直接支付主体只能是政府,付费主体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
其次,对于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时点,PPP项目合同通常约定项目设施交付使用后政府即应开始按合同约定时点支付。如果项目设施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政府应按约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如果因项目公司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则项目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运维责任,此时政府可减少或不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但是鉴于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政府仍应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数额和时间具有确定性。
鉴于在政府付费机制的PPP项目中,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主体、金额和时间具有确定性,且有政府信用作为隐性担保,理论上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对应收账款的要求。但是,目前PPP相关政策法规仍未对PPP项目运用保理进行融资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