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契约型基金
2026年01月15日
四、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契约型基金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主要靠基金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对契约型基金没有明确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仍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从性质上看,契约型基金与《信托法》中的信托原理非常相似。契约型基金的备案与管理人登记与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类似,在此不开展说明,其优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则不能超过50人,相较而言契约型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设立简单
契约型基金仅需通过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免了成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所需的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
3.低成本运作
契约型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https://www.daowen.com)
4.决策效率高
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合同的签署,将基金管理权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基金本身无组织机构,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程序简单高效。
5.税收优惠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法人主体,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纳税。
6.退出程序灵活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合同成立,因此投资人退出满足合同约定即可,无需履行复杂的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