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外融资概述
(一)表外融资的概念
目前较普遍的表外融资定义为:在现行的会计惯例之下,企业通过各种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了某项资产,或者与某项资产继续保持密切的联系又不将相关的负债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行为。通俗来说,表外融资就是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融资安排,即该项融资在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在左方增加资产的价值,也不在右方增加负债的价值,但是该项融资的效果却会通过损益表中的收入费用项目反映出来。
对比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表内融资来说,表外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使企业在保持较好的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额外借入的资金,其实质是企业通过各种协议等方式控制或使用某种资产。表外融资并不都是蓄意违法的行为,而是有效利用了现行的会计规则,是现行的法律和会计准则和政策允许的范畴。
(二)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融资行为,并不是将企业的负债进行会计操作后予以掩盖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而是在融资结构的安排上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将获得或控制使用的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其融资手段和其所施行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传统的表外融资、因合并报表形成的表外融资等。
1.传统的表外融资(https://www.daowen.com)
传统的表外融资包括经营租赁、售后回租、代销商品和来料加工、应收票据贴现等。本书仅探讨与PPP项目表外融资相关度较大的经营租赁形成的表外融资。
现行的会计准则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赁期一般较短,租赁公司对于所提供的租赁设备拥有所有权,承租人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偿还本金(设备的折旧)和利息(出租人的利润)的义务。因此,经营租赁从其本质上来看,是属于一种短期的融资行为。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无需承担租赁物的损耗、技术过时等风险,且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完全属于出租方。因此,会计准则认为“经营租赁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其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从而形成表外融资。相反,融资租赁因不能被认定为“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故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将直接被认定为企业的“负债”,而不能构成表外融资。
然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会存在很大弹性,尽管现行会计准则对确认融资租赁的具体数量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租赁实务中,承租方可能会以放弃一些利益为代价,与出租方一起签订通过巧妙安排的租赁协议,绕开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将实质上的融资租赁转化为形式上的经营租赁,如通过长期租赁(不超过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等方式,逃避融资租赁形成的表外融资。
2.因合并报表形成的表外融资
因合并报表形成的表外融资往往是由于母子公司的存在,特别是发生在有项目公司(SPV)的时候。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对外经营业务时,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但是否合并到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则取决于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的控制与施加重要影响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7条第1款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即将项目发起人能否“控制”项目公司来作为是否应把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对于控制的判断,不仅要从定量标准来看,还要从定性的角度来分析。当项目发起人拥有的投资份额超过50%时,一般可以认定项目发起方对项目公司拥有控制权,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项目发起方应合并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然而,即便项目发起人拥有项目公司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也并不意味着项目发起人就可以不合并项目公司的报表,只要存在项目发起人能够任命或批准项目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可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项目公司的重大交易,或可掌控项目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可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等事实和情况时,也可视为项目发起人对被项目公司拥有控制权力。
目前,因合并报表形成的表外融资主要有合资经营形成的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形成的表外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