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概述

一、 保险资金投资概述

(一)保险资金的概念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在上述的各项保险资金中,各国的保险法律与政策一般都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运用其货币资金中的一部分。根据保险资金是否从保险公司内部筹集而来,可将保险资金分为所有者权益性质资金和负债性质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保险公司对不同种类的资金采取不同的投资手段。

1.所有者权益性质资金

所有者权益性质的保险资金主要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除了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和用于破产清算外,大部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这部分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定,是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的重要来源。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出于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在充足计提各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应对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而准备。总准备金属于长期积累的项目,在一定监管要求之下,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分配利润是保险公司拟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折利润,是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同样是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

2.负债性质资金

负债性质的保险资金主要包括各类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根据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偿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二)保险资金的性质

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质直接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诸多风险。

1.负债性。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可运用的保险资金大部分属于负债性质的资金,这是由保险公司的独特经营方式所决定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拥有的大部分资金实际上是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具有偿付义务的。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要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满足安全性的要求,因为这是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实际债务。同时,保险公司又必须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收益功能,以实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

2.稳定性。稳定性也可称为长期性,这主要是人寿保险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财产保险,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资金以一种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形式进入保险公司,这样的储蓄性和长期性使得寿险准备金不断积累,成为保险投资稳定的资金来源。

3.增值性。保险资金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性资金,本质上就具保值和增值的要求。由于宏观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通货膨胀现象,要维系其正常运转,保险基金至少要能抵御同时期的宏观通货膨胀风险,这从客观上也决定了保险资金具有增值性的要求。保险资金的增值性要求在寿险合同中体现更为明显。寿险合同存续期长,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还兼具储蓄要求,所以保险资金不仅要满足基于精算要求的赔付,还要为保险人创造长期理财收益。

4.敏感性。保险资金的敏感性主要指具有利率敏感性,保险公司各类责任准备金对市场利率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利率的变化使保险资金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

(三)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主体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主体可分为内部投资主体和外部投资主体。

1.内部投资管理主体

保险资金投资的内部投资主体即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的专门资产管理部门或通过出资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1)专门资产管理部门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资金,目标是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在内部投资管理模式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获得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权:

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制定整体的资金投资战略,在人寿保险子公司、财产保险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协调资金流动,使得保险资金统一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投资方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受托人接受委托,负责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二是保险公司将旗下的人寿保险子公司和财产保险子公司积聚起来的保险资金从集团层面拨往其资产管理公司,由该资产管理公司来负责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

2.外部投资管理主体

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外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上述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保险资金受托人时应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