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相关概念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不同于股东协议,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股东协议即发起人协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有关未来公司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出资人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设立公司,并且两者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比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很大差距。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制定股东协议。其次,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不仅对签署股东,而且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股东协议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所以其只对缔结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最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产生冲突时应当以章程为准。公司章程签订于公司协议之后,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并且股东协议为内部协议,而公司章程为公开性文件,故从公开性角度,章程效力也必须高于股东协议。
2.公司章程意思自治
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指公司和股东作为私法主体,是股东决定自己私法事务、私法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自治内容包括章程订立的自由、修改自由与内容自由。
首先,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首要含义是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也往往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当事人有权选择与谁订立公司章程,也可以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公司章程。其次,由于公司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故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内容之一。最后,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是指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是否将该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自由,但是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仍是由股东决定,比如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公司名称,但是具体名称是股东自由决定。
3.项目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特点
基于PPP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公司存在的目的,PPP项目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存在以下特点:首先,相较于一般公司章程,PPP项目公司章程最大的特点是政府方对公司章程的约束和影响。政府方发布招标文件时,就拟定了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的关键性条款,固定了各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权利义务。通过将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固定在项目公司章程中,实现政府间接控制和影响项目公司章程内容。其次,PPP项目公司章程内容除受《公司法》规范外,同时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比如股权转让限制的约定,《PPP项目合同指南》第十节对股权变让进行了规定,通过该规定约束股权协议进而约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