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廊概述
(一)概念
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2],管廊内一般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管廊内的空间相对宽敞,允许人和小型机械入廊作业,方便管廊内的设备及管线的日常检修与维护。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的重大变革。通俗地说,管廊建设前,管线的建设管理如同农村的宅基地建设,城市规划部门批了管线建设后,由各管线单位自己投资、开挖、建设及管理;而管廊方式的建设就如同现在的管理者开发,通过给地下管线集中地建一个“房子”,让大家来买或租,并由一个共同的部门来管理。相比于传统的市政管线直埋模式,管廊建设方式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集约化利用,有效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同时,有利于管线的维护管理,避免管线直接接触土壤及地下水,有效减少对管线的腐蚀,延长管线使用寿命。
(二)市场现状
近几年,中央政府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关注和投入持续升温,2015年第一批10个和2016年第二批15个试点城市相继确定,这些试点城市的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都获得了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同时为了完善制度环境,中央政府还在综合管廊建设的规划、资金、技术等方面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指导意见(见表1)。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第一次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首次提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概念。2015年8月,在相继出台鼓励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之后,国务院进一步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中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指示,并且创新性地提出以PPP模式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以预见,未来10年中国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将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表1 我国综合管廊相关政策一览表
(https://www.daowen.com)
续表

续表

在中央大力度地推进下,目前国内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量急剧攀升。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我国综合管廊建成的总长度仅有500公里,而到2015年,开工建设的综合管廊就达到1000公里以上。根据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住建部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城市综合管廊电视电话会议内容,提出确保在2016年全国综合管廊开工建设总长度将超过2000公里的目标任务。仅统计试点城市及国内部分城市的综合管廊2016年计划建设情况,预计开工建设长度也接近了1000公里,此外,这一增长趋势仍在不断扩大。
(三)综合管廊产权研究的现实意义
“逐利”和“活下去”是市场主体的正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综合管廊仍是“逐利而去”,一逐社会效益,二逐经济效益,其中又以经济效益为本。产权作为所有制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无疑是经济效益的获取基础和保障,但综合管廊的公益属性以及其“地下”的现实特征,导致其产权的归属及行使在我们现有的政策环境下不能像一般财产一样可清晰界定。因此,本书拟通过对综合管廊的产权问题进行研究,为综合管廊的PPP实践略尽绵薄之力。
我们在使用“产权”一词的时候通常是指向所有权的,然而从两者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来看,两者在具体运用上仍然存在细微的差别:所有权更多强调的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是一种稳定的、静态的主客观关系;而产权更多地是在强调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变化的、动态的主客观关系。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的权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的采取的上述行为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综合管廊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本书对综合管廊产权的研究也将围绕以上两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