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风险隔离制度
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财产必须是积极财产,而不能是诸如“债务”等消极财产。
1.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一般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是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费、债权人要求清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行使信托设立前其对信托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2.信托财产登记(https://www.daowen.com)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则信托登记可以使设立信托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信托登记还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相隔离;信托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以及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效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使得财产类信托难以真正开展起来,从而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是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等其他类型信托业务所占比例很小,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登记的对象问题,即信托登记是对信托的设立、变更进行登记从而确认信托的成立,还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从而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根据《信托法》对信托登记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信托登记指的是对信托财产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