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信托融资方式
随着政府举债机制的规范和地方平台公司融资职能的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传统的信政合作信托业务[3]模式越来越受到限制。但是,在PPP模式下,信托公司所具有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双重身份,使得信托可以多种形式广泛参与PPP项目。
(一)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方式
在PPP模式下,项目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对信托的行业限制较少,信托公司具有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双重身份。目前,信托公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参与PPP项目:
1.作为社会资本真实投资于PPP项目
信托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可以真实投资于PPP项目公司,并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这种参与方式对信托公司的全面识别风险能力以及就风险分担机制与政府谈判能力的要求最高。由于PPP项目期限长而收益较低的特征,信托公司可能需要撮合保险、银行等长期低成本资金共同开展业务。
2.为社会资本提供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信托公司可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权等方式提供给其他社会资本,也可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股权投资于项目公司,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在此种方式下,信托公司需重点关注其他社会资本的还款及回购能力。
3.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权等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并可由项目公司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向信托公司提供还款或收益权回购担保。在此方式下,信托公司需全面考察项目现金流情况,注意项目期限和还款安排与现金流相匹配。此外,PPP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的特征,还适合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恰当的结构化设计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4.为其他社会资本提供投资通道
此种方式属于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仅收取通道费,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在其他社会资本已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以用信托作为项目引入外部资金的通道。运用信托作为投资通道优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托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可以促进政府履约,增强其他社会资本对政府的谈判能力;二是当信托公司的性质为国有金融机构时,退出时的程序较为简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二)信托资金融资模式
根据银监会政策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目前,信托资金进入项目公司的模式主要有信托贷款模式、股权模式、权益模式、准资产证券化模式等。
1.信托贷款模式
信托贷款是最基础的信托融资方式。信托公司在开展相关贷款业务时需要遵循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确立规则。实践中,融资方通常在项目前期还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时,借助信托贷款进行融资,待项目具备银行贷款条件时,再用银行低成本资金置换信托贷款。信托贷款的融资模式如下图所示:

2.股权模式
股权模式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信托公司将全部信托资金以共同设立、受让股权或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二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中很少的一部分入股项目公司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然后将剩余信托资金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在第一种情形下,入股项目公司的资金被评判为项目资本金不存在法律瑕疵;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信托公司的股东借款劣后于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偿还,则一般也可以被认定为项目资本金。但是,在实践中,信托公司一般不同意其借款劣后于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的偿还。股权模式结构图如下:

3.权益模式
权益模式是,是指融资方以PPP项目公司自身拥有的优质权益(基础资产的权利无瑕疵并且现金流稳定可控)为基础,以“权益附加回购”等方式,将项目公司的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项目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转让给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限届满或者信托期限内满足约定条件时,融资方再回购上述权益,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的融资方式。权益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4.准资产证券化模式
准资产证券化模式,即PPP项目公司将其持有的特定资产(包括应收账款、收费权等可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在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融资企业同时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成立后,融资企业作为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合格投资者等;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收到特定资产产生的收益向新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准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关键点是“信托受益权”,其核心架构是“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转让”,即在引入“优先级/次级”的信托受益权结构化设计时,通过信托公司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转换,从而实现为基础资产的委托人融资的目的。操作模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