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二、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不能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须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所谓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保险公司等)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

(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概述

1.投资计划的概念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通道。

2.投资计划参与主体

投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主体。

(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一个或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符合保监会的规定。同时,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②投资未经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③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④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⑤投资计划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受托人。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从实践情况来看,投资计划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

(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份额,受益人可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委托人的条件,并向保监会提交申请。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4)托管人。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托管人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5)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

3.投资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投资计划财产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的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投资计划管理参与主体,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投资计划注册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保监会新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将投资计划产品发行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资管协会注册,并且删除了旧规第34条中关于“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的规定。

(二)投资计划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1.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名称、管理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3.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4.受托人与融资主体签订的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5.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6.受益人大会章程;

7.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

1.投资计划投资范围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2)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3)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投资:(1)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2)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3)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4)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相比,2016年印发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删除了投资计划的行业限制规定,对投资计划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限制条件进行了缩小,如取消了自筹资金比例、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仍然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60%”的要求。根据保险会计划,保监会将会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

2.投资计划的投资方式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投资方式,并将其与债权、股权等方式并列。但是,从对PPP项目的投资来看,也需要体现为债权、股权、物权等方式,因此,PPP实际上并非独立于上述方式之外的单独投资方式。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