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章程自治下的实操建议
2026年01月15日
四、项目
公司章程自治下的实操建议
(一)重视项目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所以其法律地位优先于股东协议,当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内容产生冲突时,尤其在冲突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实践中基于法务人员项目参与程度不够、自身的专业性不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原因,法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将未来矛盾解决依据依托于PPP项目合同或是股东协议。故法务人员应当逐渐加强对公司章程法律地位的认识,重视公司章程条款的起草设计。
(二)合理设计项目公司章程的内容
由于项目公司成立运营的长期性、变化性,无论建设期和运营期,股东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但实务中基于公司章程的模板性、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主导性、法务人员的非专业性等原因,如果我们不能对投资风险正确评估并通过公司章程合理设计给予防范,则极易造成风险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故应当通过对以往BOT、BT模式司法案例的研究,总结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防范的法律风险,同时提高相关法务人员的专业性,通过合理设计公司章程的内容,预防投资风险。
(三)严格适用项目公司章程
项目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前提下有效。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因作出决议程序不合规而导致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由于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法务人员话语权不足、一方主导经营、公司治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无视章程存在,以各方合意作出决议但是决议效力又无法保障的情形。故项目公司运营过程应当严格落实章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