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权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把“承包人”确立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但是,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如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等多方主体,上述承包行为相对应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及相关批复均未有明确规定。
(一)勘察、设计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首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包括了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三个法律主体,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其次,从价值创造的角度看,勘察、设计人都参与了建设工程的价值创造,其智力成果已物化至建设工程中,排除勘察、设计人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理依据。
但实际上述观点在扩大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的同时,反而不利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首先,从立法宗旨出发,优先受偿权主要保护的是农民工权益,而设计、勘察人的工作通常金额不大,很少涉及农民工工资,没有必要通过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其次,勘察、设计人可以通过不提交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救济,也不需要通过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再次,勘察、设计都是发生在工程开工以前,等到工程竣工后再行使优先受偿权,从主张权利周期上也不科学。最后,如果赋予勘察人、设计人优先受偿权则会导致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冲突,反而不利于权利的顺利行使。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二)分包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有观点认为,首先分包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上且被发包人接受,基于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并非基于合同约定产生,因此,分包人也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合同法》第286条中“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显然基于总承包人的语境。其次,如果赋予了分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与总承包人可能出现同时主张优先权的情形,而关于权利顺位是依据主张先后、标的额大小或者其他,行权时间是依据分包竣工后六个月或是整体竣工六个月等等,必然为司法实践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不利于权利实现。最后,如果赋予了分包人优先受偿权将可能侵害PPP项目中投资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PPP模式的发展。因此,不宜认定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https://www.daowen.com)
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2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三)债权受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取得优先受偿权,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专属于承包人,若债权受让人未参与施工,应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从本质上看,优先受偿权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立法宗旨上来看,优先受偿权主要是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而债权转让是承包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债权受让人若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将是对承包人债权转让的重大障碍,不利于承包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无论债权受让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认可其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的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持有不同观点。2008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20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深圳市中院2010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
(四)建筑合同无效情况下主体资格的认定
在实践中,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者挂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时,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关系,但该事实关系不具备合法属性,若允许其适用优先受偿权则等于变相鼓励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的行为,且对发包人的其他合法债权人颇有不公,因此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实现其建造目的和利益,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给出意见并不相同。最高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院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江苏省高院也发布意见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