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政府付费担保措施

三、第三方政府付费担保措施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不高的地区,为防范地方政府付费违约风险,要求政府提供第三方付费担保仍十分必要。下面我们将对第三方政府付费担保的合法性及操作要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第三方政府付费担保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政府(包括下属财政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不能对外担保。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未禁止第三方为政府支付责任提供担保。PPP项目合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政府根据PPP合同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第三方为政府付费责任提供担保,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方担保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

(二)第三方担保主体的范围

为政府付费提供担保的主体,可以为金融机构、政府平台公司、项目其他社会资本方等,但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由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政府付费担保主体,则平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能无法向政府追偿,因此,我们应重点关注平台公司自身的资产状况及其担保能力。

(三)担保方式

第三方担保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狭义上的担保,即指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质押、抵押、留置等;二是广义上的担保(也可称为增信),如差额补足、股权受让承诺、流动性补足、现金储备账户等。

(四)远期股权转让协议

为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有时地方政府会协调第三方与社会资本签订远期股权受让协议,即在满足约定条件时,如政府付费不足或者项目流量不足时,由第三方以约定价格受让社会资本所持股项目公司股权,以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预期收益。在此种政府付费保障措施下,社会资本除关注股权受让方的资信状况外,还应关注股权转让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的影响,如社会资本为国有企业时,社会资本转让股权应履行相关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