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概述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与企业国有产权很相近似的一个概念是企业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所下定义与3号令中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非常的相似,3号令未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内容作进一步明确,但《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具体规定的资产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股权,还包括国有企业的重大财产,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关于评估范围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对企业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一个简单的区分,即3号令中的“企业国有产权”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股权,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股权还包括重大财产。
在PPP项目实践中,我们所说的国有产权退出中的国有产权,仅指作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了三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第一种是企业产权转让,具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第二种是企业增资,具体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第三种是企业资产转让,具体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在PPP项目实践中,我们通常所指的国有产权转让属于上述第一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第(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第(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是目前国家层面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
2.《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自2016年6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监督管理办法可视为国资委将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等更具有普遍性的国有产权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指导性极强。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国资委办公厅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产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