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风险的防控措施

二、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风险的防控措施

依据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工作属于政府方法定职责,社会资本作为投资方无法参与,因此关于征地拆迁风险的防范主要依靠合同条款的设置以及履约过程中与业主的紧密沟通等。

(一)成本风险防范

1.力争征地拆迁款项支付依据采取包干价。在包干价模式下,社会资本应当多途径验证该包干价的合理性,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政府方征拆迁补偿前的拆违控违、入户调查、评估测算工作。在确定征拆补偿方案时,引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征地拆迁成本进行评估,确保包干价的合理性。

2.如未能争取包干制,政府方采取了据实结算的征拆费用计价方式,则社会资本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过程监督机制,即社会资本应对政府方征拆款项的核算和支付有相应的监控措施。一是明确政府方拆违控违的责任,如因拆违控违不及时不严格导致征拆费用增加的,该增加部分由政府方自行承担。二是明确政府方开展入户调查获取的调查资料应当交给社会资本一份备案,并作为测算征地、拆迁、还建成本概算和还建规模依据。三是政府方编制的《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应报社会资本商定后实施。四是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明确如果标准有漏项时的处理措施。五是明确征地拆迁概算编制的工作机制,双方确认后作为控制项目征地拆迁成本的依据。

3.明确征拆款项专款专用,并设置监管账户,账户资金的支用必须经两方授权领导双签方可,并将监管账户的使用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办法中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4.合同中设置成本超支的红线和蓝线,并约定达到蓝线的处理措施,达到红线的处理措施,成本超支严重应作为项目中止和解除的重要情形之一。

5.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税务筹划,以降低征拆费用相关税费。征拆费用如定性为项目公司代收代付款项,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如定性为项目公司收入,则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三点:一是征拆费用可由项目公司代为支付,但征地拆迁义务与具体工作必须由业主承担;二是征拆费用需单独明确金额,不能与建安费用合并计算;三是如果征拆费须体现为项目公司收入,则力争明确由业主承担相应税额。

(二)审计风险防范

1.合同中明确引入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征拆成本进行过程跟踪审计。为了避免过程审计与最终审计之间出现过大偏差,建议上述过程审计机构与最终审计机构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或业务联系。

2.建立科学严密的核算机制。PPP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周期较长,为了确保最终审计不会出现较大偏差,应建立从宏观到微观的一整套严密的核算体系。一是建立年度核算体系,对每年度的开发成本进行核算,对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进行核对。核算完后向政府方争取及时支付,首先支付开发成本,如有剩余可结转支付下期成本。二是建立期中核算体系,以项目重大里程碑设置若干个核算的节点,每个节点进行核算,核算完成后进行成本支付。三是建立分项核算、验收体系和整体核算、竣工体系。将整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单体,每个单体完工后进行分项核算,同时进行该单体的验收,完成后进行该单体的支付;项目整体完成后,进行项目整体的竣工和核算,然后是决算审计核支付。

3.在合同中明确,政府财政审计如出现征拆成本过高的情况,政府方应退还社会资本已经支付的款项,或从其他与该政府方合作的项目应付款项中扣除。如出现征拆费用支付不足,政府方需要补足资金的情况,社会资本免责。

(三)工期风险防范

1.在合同中约定交地目标达成的关键工作环节的期限。一是编制双方认可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交地计划。二是政府方根据社会资本提交的具体交地申请及时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按期限交付土地。三是对土地收储、上市交易的期限予以明确,并在合同中对上述政府方工作期限约定违约责任。

2.明确因征拆导致的工期延误社会资本的工期违约责任豁免,因征拆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政府方应赔偿社会资本窝工损失、材料设备损失等其他可预见的损失。

3.约定因征拆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影响回购期限,政府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回购。

4.建立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达到一定期限后,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以及政府方对社会资本的补偿机制。

(四)舆论评价负面影响防范

1.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方对因征地拆迁导致民扰的预防和处置的责任。一是政府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民扰的发生,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解除民扰。二是发生民扰影响项目现场施工的,社会资本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豁免。三是民扰导致社会资本发生人、财、物损失的,政府方应当予以补偿

2.社会资本应同时做好危机公关的预警方案。在项目建设中,避免公开涉入征地拆迁工作,更应避免与拆迁户发生纠纷,应积极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如果发生了民扰事件,应立即启动危机公关方案,有效化解,维护社会资本舆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