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本质是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委托关系。《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双重所有权”,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遵循的是“一物一权”的所有权制度。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即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我国《信托法》创设的特殊权利类型,即不是所有权亦不是债权。信托受益权包含收益权,还包括受益权人的其他权利和委托人保留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信托受益权这一物权类型,其实质上是欧美信托型度中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二)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信托与委托有许多共同点,两者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则不一定以财产为前提,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认为,信托与委托代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财产;委托代理关系是对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财产。
2.涉及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https://www.daowen.com)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委托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解除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5.行为后果不同。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财产的行为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在委托代理中,受托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信托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委托人还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风险的人,合格投资者必须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在我国,受托人特指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一信托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履行受托职责。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是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监管法规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有所限制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托公司通过拆分信托受益权以规避监管法规对自然人投资人人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