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在越南的变异
但是,儒家思想传到越南后,并不像人们一直认为的那样毫不走样。实际上,儒家思想在越南传播与发展的过程也是它在越南被接受、被吸收、被改造的过程。与在中国相比,它必定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这些差异正是越南文化特色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越南人对儒学的认知有两个不同的层面:学术认知和民间认知。前者指一些儒学家和受过正规儒学教育的读书人对儒学的学术认知,而后者则是指一般人——包括普通老百姓——对儒家思想的非学术性理解。
如果研读越南的儒学著述,会发现其内容与中国儒学几乎别无二致,没有什么大的出入。这是因为,很多儒学书籍原本就是从中国引入或翻刻的,而越南儒学家的著述又大都遵循孔子“述而不作”的主张,只是解释阐发经书,少有自己的创建。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研究越南人对儒家思想的非学术性理解,则会发现有一些明显差异。比如,我们发现,中越之间对“忠”、“孝”观念和妇女地位的认识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一)关于“忠”
在中国封建社会,“忠”在大多数场合是“忠君”的意思。忠君,即忠于君王,忠于家天下,忠心事君,为君效死,惟君是从。悠悠万事,惟君为大。即使是对暴君、昏君,也要奉行“君叫臣死,臣不死为不忠”的信条。
忠君思想作为一种封建的伦理道德几乎统治了中国的封建社会两千余年。它是衡量臣民道德节操的绝对标准,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伦理道德思想。
忠君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皇权,维护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它所倡导的是忠于君王、忠于正统的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 ·小雅 ·北山》)君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是国家的代表和社稷象征。在封建社会里,如遇外族入侵,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时,忠君可作为抵御外侵的精神力量,此时忠君便往往与忠于国家、忠于民族相一致。但如果君王昏庸暴虐或荒淫无道,盲目忠君则是愚昧、可悲的。此时忠君思想是束缚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桎梏,是封建专制君主维护其腐朽统治的利器。
越南人也讲“忠”。但是,他们理解的“忠”除了“忠诚”、“忠君”的含义外,还有一层“忠于国”的含义,并且把它作为“忠”的最高体现。
在越南封建社会,忠君仍然被提倡。特别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其统治地位,无不极力宣扬忠君思想。越南历史上也确有不少忠君的例子。比如西山朝光中皇帝时的大臣阮贯,在皇帝阮惠驾崩后随即自尽,以表忠心,被称颂一时。但是,在越南人的观念中,似乎盲目忠君的程度要弱一些。在他们的心目中,忠的最高境界是忠于国家,国家重于皇帝,皇帝只是治理国家的人,而不是至高无上的主宰。在这一点上,越南与中国有不易为人注意的差异。
在中国历史上,当外族入侵、山河破碎,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时,文死谏者有之,武死战者有之,大义凛然、宁死不屈者有之;但从民族大义出发,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登高一呼,主张废黜昏庸皇帝重整山河的人、特别是儒生则属凤毛麟角。
而在越南,情况则不同。19世纪末期,法国殖民入侵越南,阮朝嗣德皇帝割让南方3省给法国。越南国内群情激昂,举人潘文治喊出了:“斩嗣德之首,剖嗣德之肝,饮嗣德之血”的口号,几乎举国的儒生群起响应。成为越南历史上为人称颂的义举。这种大大有悖于忠君信条的举动,在中国是难以想像的。
所以,“忠”的观念,在中国,侧重于忠君;而在越南,则侧重于忠于国家。
(二)关于“孝”(https://www.daowen.com)
孝的本义是善事父母,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顺从。孝的观念是随着父系制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孝作为社会基本的伦理规范很早就出现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则大大提高了孝在社会伦理道德中的地位。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在道德方面的具体体现就是“孝”。《论语》中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儒家思想认为,没有孝悌,仁就无从谈起。而没有“仁”,则“礼”便成为空壳,“乐”也毫无意义。“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孝”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是所有教化的出发点。《孝经》说:“夫孝,德之本也。”在儒家思想中,孝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行为,它是“仁”学思想的基本内容,也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规范。
孝并非仅仅局限于家庭范围之内,而是进而扩大延伸到国家、社会之上,带有不少政治色彩。比如孔子提倡的孝,就是从家庭推延至社会,从个人推延至君王。“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学而》)“出则事父母,入则事公卿。”(《子罕》)孔子认为,“事公卿”与“事父母”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精神是一致的。凡事父母能孝者,必定事君王能忠。所谓:“孝慈。则忠。”(《为政》)所以,孝在儒家道德规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中也受到特别的重视。
越南人也讲孝,中国的“二十四孝”不少越南人都耳熟能详。孝作为一种社会伦理道德在越南所受到的维护与推崇与中国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他们的孝有两层含义,在孝敬父母这一点上,他们孝的观念与中国完全相同。除此以外,他们还有一种“孝”,这便是对国家的孝。越南人把对父母之孝称为“小孝”,把对国家之孝称为“大孝”。“小孝”要服从“大孝”。
15 世纪初,榜眼阮飞卿被明军俘获,将解往他乡。其子阮廌(时为太学生,相当于中国的进士)携弟哭送。阮飞卿对阮廌说:“小孝可由汝弟行之。汝有才学应思救国救民以行大孝。随父作女儿啼何益?”这是两个越南儒家之间的对话。其大意可理解为:在孝敬父母与报效国家不能两全时,应该舍弃“小孝”而行“大孝”。这与中国“忠孝不能两全”(孝要服从于忠)的说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中国封建社会“忠孝”中的“忠”多指“忠君”,而越南人的“大孝”则指报效国家。
(三)关于妇女地位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极为低下。儒家思想关于“男尊女卑”的主张是其重要原因。董仲舒曰:“卑阴高阳,贵阳而贱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春秋繁露 · 阳尊阴卑》)把男女之别提高到了绝对的程度。孔子也说过:“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尽管后人对孔子的这句话有不同的理解,但儒家思想主张“男尊女卑”却是确定无疑的。
“男尊女卑”的观念是中国封建礼教的思想基础和核心。一系列束缚、摧残妇女的封建伦理道德都是由这一极不平等的观念派生出来的。在封建社会,中国妇女在社会生产中处于从属地位,而宗法制又剥夺了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封建礼教还给妇女戴上了种种精神枷锁。因此,中国妇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始终处于服从和被支配地位。首先,封建礼教把妇女发挥作用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家庭内部,使妇女被完全排除在社会事务之外。其次,封建礼教剥夺了妇女的独立人格。妇女要听命于男子、服从于男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再次,封建礼教规定了男女在婚姻方面的不平等。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须从一而终;男子可以休妻(有“七出之条”),而女子却不能“休夫”。
在越南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儒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非常低下。重男轻女的思想普遍存在,“一男曰有,十女曰无”的俗语家喻户晓。妇女的“三从四德”越南人也耳熟能详。妇女不能参加科举、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参加公共的祭祀活动,名字也不能载入本家族家谱;但是,与中国相比,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越南妇女发挥作用的范围并非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内部。她们可以参加一些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如开商店、开饭馆、办加工厂等。赶集经商,多由妇女承担。至于农业生产,更是少不了妇女的参与。可以说,越南妇女并没有被孤立于社会之外。
其次,在家庭中,越南妇女并非一切听命于男子。相反,她们在家庭事务中有自己的发言权,重大事务多由夫妻共同商定。而且由于妇女经商,故家庭经济也多由妇女管理。
再次,在男女婚姻方面越南也明显平等一些。黎圣宗时代的《洪德律》规定,如夫妻双方无子女,丈夫离家出走五个月,妻子可以再嫁;如夫妻双方有子女,丈夫离家出走一年,妻子可以再嫁。
还有,越南妇女继承权受到保护。《洪德律》还规定,父母过世,儿子和女儿都可继承死者的土地。如无儿子,女儿可以代行祭祀父母。
另外,在越南封建社会,越是受儒家思想影响大的社会阶层,妇女受封建礼教的束缚禁锢就越严重,其地位就越低。如皇家、官宦之家、儒士之家等。而一般普通百姓家庭,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相对较弱,妇女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也就相对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