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舞蹈艺术

第三节 舞蹈 艺术

舞蹈是一种舞台艺术,包括手“舞”和足“蹈”两部分。越南以及东南亚的一些民族,其舞蹈重“舞”轻“蹈”,即多手上的动作,且平缓、柔软;腿部动作较少。这种舞蹈方式主要源于农耕文化中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双手来耕种、收割、捕猎;与游牧或者生活在山区的民族擅长脚上动作且强劲、激烈的舞蹈特征形成区别。

越南传统舞蹈不仅和生产实践有关,而且还和宗教祭祀相联系,可分为仪式舞和劳动舞。仪式舞包括求雨舞、祈丰舞、铜鼓舞、弓箭舞等,带有巫术和娱神的性质。比如求雨舞和祈丰舞反映了农耕文化中越南人的古老信仰,即通过祭天和祭神以祈求风调雨顺;弓箭舞是出猎前聚众跳的狩猎舞,人们认为这种舞蹈具有某种魔力,能够保证狩猎的成功。劳动舞主要指配合农业耕作等活动进行的表演,有划船舞、舂米舞、斗笠舞、扇子舞、狮舞等等。划船舞再现了越南人的水稻耕作生活,舂米舞则将人们舂米的动作加以艺术化,由2~4人持杵做出舂米的动作,时而舒缓、时而急促。斗笠舞是极具越南特色的舞蹈,包含摇摆、旋转、倾斜、盘旋等多种舞姿,舞蹈者通过队形的变化摆出各种造型,以表现含苞待放或盛开的花朵,或抒发某种情感等等。

少数民族如芒族在节庆时喜欢跳竹榻舞,即4~8人分成两人一组轮流边跳边敲打竹榻。此外山泽族的燃灯舞、鼓舞、筑路舞、道别舞,侬族的勒恩舞,巴拿族的龙编舞,拉祜族的芦笙舞,西原一些民族的盾牌舞等都别具特色。

除类型丰富多样的民间舞蹈外,宫廷舞在阮朝时的顺化也得到了发展。阮朝宫廷舞是越、占、高棉、汉等多民族文化交流的产物。代表性的舞蹈有八逸、四灵、双凤、献花、马舞、花灯舞等。其中花灯舞最为普及,并流传至今。宫廷舞多出现于宫廷礼仪、祭祀以及皇子公主成婚等场合。

音乐、舞蹈、戏剧等舞台艺术在越南被统称为“声色艺术”。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较之西方舞台艺术的写实性,越南的声色艺术更具象征性,重在“神”而非“形”。这种象征性体现在三方面:第一,讲究对称和谐,表现在音乐节奏和舞蹈动作等方面;第二,通过约定俗成的象征符号或事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个细节来表达内容,激发观众的联想,表现在乐队的构成、舞台剧的动作设计、化妆等方面;第三,运用模式化的表现手法,如嘲剧、图示剧中以表征化的个性特点划分角色类型等。

其次,越南声色艺术具有高度的传情性。民间音乐通过节奏和旋律的变化来表达内心情感,比如低沉的音色饱含的是无尽的乡愁,明快的旋律表现欢快的情绪等等;越南舞蹈动作的含蓄和隽永也有利于表达深沉的情感;嘲剧中剧情的主题则体现在对妇女角色的刻画塑造方面,如氏敬的慈悲、氏牟的轻佻、帅云的痴情等等。

再次,越南声色艺术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与西方舞台艺术的区分性不同,越南舞台艺术往往是歌、舞、乐、剧的综合;同时也没有严格的悲剧和喜剧之分,而是有悲有喜。灵活性则体现在乐队的相对随意性、戏剧演员的台词和动作的可变通性、演员与观众的互动性、剧本版本的多样性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