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不健全,医生、医疗机构少
中央苏区创建前的医疗卫生事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状况:
一是医疗组织体系不健全。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依照北洋政府旧制,一省的卫生工作由民政厅主管,下设省立医院,并在省公安局设卫生科。各县卫生工作亦由县公安局具体承办。以江西省为例,1934年省卫生处成立前,全省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卫生机构对全省卫生事业加以管理,许多卫生事务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体系之中,不被重视。如医事教育机关省立医学专科学校、助产学校直属教育厅,由教育厅主管,南昌市立医院却由南昌市政委员会主管。卫生组织过于分散、凌乱,政出多门,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难以实行统筹管理。
二是医疗机构少、医生缺乏。英国传教士麦高温对晚清和民国早期中国医生缺乏的状况有一个描述:“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人人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公开地行医。中国没有大学考试,没有医院,没有对医药学和解剖学的研究,行医也不需要烦人的执照。只要那个人有一件长衫,一副有学识的面孔——就像在英国常见到的那种人一样,以及对于汤药和成药的肤浅知识,他随时都可以治疗令一流的西医内科医生头痛的疑难杂症。”[4]《江西民国日报》曾经刊发社论对当时医生素质差的状况进行过抨击,“各县医生,流品复杂,往往有一知半解,拾人牙慧者,亦持名医籍,乱开药方,草菅人命,莫此为甚,故医生之登记与检定,实为各县刻不容缓之图”[5]。
现实的情况是职业医生严重缺乏,可政府颁发的相关法规却不切实际。北洋政府于1922年颁布《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与《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其中对医师资格认定要求极高,如“国内学成者,非在教育部立案之医校毕业不可,留学归国者则在国外经医师开业试验合格”[6]等,这些规则好高骛远,完全不顾国内西医发展现状,如此一来,合格的西医师可谓是凤毛麟角。中医师想要取得资格则更为不易——必须从政府承认的中医学校毕业,这一做法根本脱离中国的国情,因为当时绝大多数中医师是师传或祖传,加上当时政府承认的中医学校极少,如果按此规则来办理,那大多数中医师都不合格。
数据显示,当时江西省农村的医疗机构极度稀少,医务人员极其紧缺的。到1934年6月,江西省77个县中仅有21个县设立了医院,24个县设立了县立诊疗所。这45个县中有17个县的医院或诊疗所只有2名医师;其余28个县均仅有1名医师,占县立医院或诊疗所总数的62%。医务人员最多的是永新县立医院,有17名医务人员;万载县立诊疗所、永丰县立诊疗所的医务人员最少,全所就是所长兼医师1人;有19个县立医院或诊疗所医务人员仅2人;医务人员为5人及5人以下的县立医院或诊疗所有71所,占总数的92.2%。
直到1935年,龙南县才创办所谓的“平民医院”,仅有医师2人,护士2人,医助人员6人,卫生员1人,药剂员1人,病床10张。中医中药由私人开店经营,有的售药兼营他业。赣南各县的医疗状况大致相似,于都县直到1940年8月才有一所西医医院,医师1人,助手1人,1942年3月停业;到1946年,全县只有3所医院,从业人员22人,其中西医诊所2家,从业人员5人。
正是因为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稀缺,而民间又仅有一些行走的中医“郎中”,所以西方教会创办的医院趁虚而入。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欧美传教士纷纷到华传教,为吸引和拉拢信众,教会纷纷在中国设立西式医院,“借医传道”。教会在开设西式医院的同时,还创办西医学校和护士、助产职业学校,培养西医人才。传教士以救死扶伤的方式发展信徒、实行宗教渗透,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医疗事业的发展进步。清代晚期,传教士们“施医舍药”的传教活动由沿海地区逐步向内地山区扩展。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西式医院遍布中国各地,“凡是有传教士的足迹,就有西式诊所和医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