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废院

(三)残废院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2]

图2-6 红军疗养院旧址(江西兴国古龙岗)

1932年1月3日,红军残废院在胜利县(今于都银坑、兴国古龙岗一带)正式开办,直属中革军委总卫生部,下设4个休养所,收容480多名残疾军人。残废院建立了消费合作社,保障残疾军人就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院部建立了俱乐部(后称列宁室),供残疾军人阅读报刊、休闲娱乐、自编话剧等使用。

相比之下,国民党不仅对伤残人员置之不理,甚至肆意打骂、虐待伤残人员,想要得到一安全休养的场所比登天还难,致使伤残人员流浪街头、挨饿受冻,伤残人员痛苦不堪。而在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关怀下,红军残废院成立了,残疾人员受到国家的抚恤和群众的爱护,得到良好的休养和照顾,这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人民卫生健康事业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