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业合作社
药业合作社是苏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业合作社是以群众集股经营为主要特征的集医疗与药材销售为一体的合作医疗组织,是一种股份制性质的医疗保障形式。1932年8月,江西永新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关于动员群众帮助红军的通令》指出:“合作社应经常注意取便采办药材,各区乡要尽量鼓动群众集股开办药业合作社,如果基金缺乏时可由苏维埃介绍去工农银行借贷以充实药业合作社的基金,并须奖励私人经营的药材事业。”[4]药业合作社主要采取群众入股筹资的形式来统一采购药材。从兴国革命纪念馆保存的该县上社区药业合作社第11号股票证上看,每个家庭只需持有1股,股金为银圆5角,入股家庭成员在合作社购买药材便可享受优惠,年终还可从合作社盈利中获得分红。
药业合作社解决了群众寻医问药的问题,突显了诸多优势,引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1933年7月,中央内务部卫生管理局特别提出要设立药业合作社。至此,中央苏区药业合作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药业合作社的开办,一方面通过群众入股的办法,解决了政府发展医药事业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有效打击了投机药商高额盘剥的恶劣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入股社员在药业合作社里治病取药,既能享受政府提出的“不取诊病费”的优惠政策,又能以更低廉的价格购得药材,减轻了经济负担,年终还能获得分红收益,这一举措使得苏维埃政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1932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报告,该省万泰县设立药业合作社7个,内附设公共看病所5个,另设医院1个;永丰县有药业合作社7个;宁都县有药业合作社10个,贫民医院1个;兴国县有药业合作社10个[5]。《石城县志》记载,1932年春,该县各级苏维埃政府普遍建立了医药合作社,县设医药中心合作社,区设医药合作社,有的乡也建有合作社,合作社免费为群众看病,并每年为小孩接种牛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