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管理局
2025年11月01日
(一)卫生管理局
随着苏维埃运动的不断高涨,国民党加紧对中央苏区进行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苏区军民伤亡甚多,医疗卫生工作任务极为繁重,药品器材来源十分困难。为加强地方医疗卫生工作,有效组织药源,减少疾病发生,增进军民健康,1931年12月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设立卫生管理局。由于人员紧缺,卫生管理局成立时与中革军委总军医处合署办公,局长一职由贺诚兼任,局内只设医务科和保健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均不完善。但卫生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苏维埃政府系统的最高卫生管理机构诞生了。

图5-12 中央政府内务人民委员部卫生管理局旧址(江西瑞金叶坪)
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委会通过了《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其中规定“在内务人民委员部下暂时设立市政管理局、行政局、卫生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社会保证管理局、邮电管理局”。《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的“附注一”中说明:“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粮食等管理局,是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等部未成立前的临时组织,暂时由内务部兼理这几个部的工作。”同时规定卫生管理局的工作职责:“管理医院,预防和制止瘟疫与传染病,注意公共卫生,检查车船、公共食堂及人民住宅之清洁,考验并监督医生和药剂师,检查药品及药材之营业等。”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卫生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1.负责地方各级基层卫生组织的组建、健全和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卫生条例,制订卫生教育计划,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培训卫生行政管理干部。
3.组织实施卫生运动,制订卫生运动工作计划,指导各级组织开展卫生运动。
4.发展公共医药事业,设立公共诊疗所和药业合作社。
5.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对医生实施登记和考核,建立药店登记、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