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丢下一个伤病兵”
1927年9月,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向井冈山进发途中,因天气炎热,又连日行军作战,“作战一次,就有一批伤兵”[1]。面对不断产生的伤病员,毛泽东特别强调“不准丢下一个伤病兵”。这成为红军医疗卫生工作乃至苏区卫生健康事业的一条总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卫生健康事业的鲜明特征。
在三湾改编时,起义部队成立了卫生队,随即在茅坪攀龙书院设立相对稳定的治疗、休养场所——后方医院,用以收容、安置和医治红军伤病员。不久,在井冈山小井专门修建红光医院,以便伤病员集中居住和医治管理。1929年12月,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又提出要优待伤病兵,特别强调要关心爱护伤病兵。这是因为红军来自穷苦工农大众,是人民的子弟兵。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就必须关心、爱护和优待每一个红军伤病员,不能丢下任何一个伤病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特别成立抚恤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统计及抚恤一切受伤或牺牲或残疾的战士与其家属。同时还设立红色战士残废院,收容无家可归的残疾战士,经费由苏维埃政府保障。

图5-1 古田会议决议
人民卫生健康事业的奠基人贺诚曾经说过,卫生工作的总原则就是红军同白军在卫生工作方面的根本分歧。这既是当时的历史事实,也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不准丢下一个伤病兵”,成为人民军队最早确立的卫生工作基本原则,从而界定了人民军队开展卫生健康工作的根本性质,并指明了其发展方向。
【阅读拓展】
伤残红军的安身之所
革命战争时期,经常有战士受伤致残,那么,这些伤残战士该何去何从呢?
1932年1月3日,在江西省胜利县(今属江西省于都县、兴国县境内)成立了红军残废院,主要收治伤残战士。医院前临河,后依山,青松绿草,天然雅致。但是,初成立的时候,条件非常艰苦,各项设施不完备。好在当地群众积极支持,主动送来禾草、铺板等用具,工作人员和士兵们又努力筹集资金,派人在长汀、瑞金等地购买生活必需品,慢慢的,医院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30天之内,各红军医院及各分医院的残疾伤员都陆续集中到这里,人数达到480余名。
院中收治的战士尽管身体受到损伤,依然积极乐观地坚持学习和生活。他们踊跃参加士兵会、互济会的活动,而且还上识字课、政治课。闲暇时,战士们还组织宣传队,到农村宣讲革命的思想和举措,与当地群众联系非常密切。各乡村的男女老幼也非常关心红军战士,不断送东西来慰劳,并经常担米挑柴前来医院低价售卖给战士们。即使遇到阴雨风雪天气,医院的基本物资也能得到保障。
在战争时期,敌军中的伤残战士要想得一个安全休养的地方,简直比登天还难;而在苏维埃政权领导下,因战争致残的红军战士都能得到政府的抚恤,受到工农群众的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