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的卫生机构

(二)地方各级政府的卫生机构

根据《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的规定,省、县、城市苏维埃、区的卫生部暂不设立。卫生业务工作由省、县两级内务部之下设立的卫生科负责,省、县级卫生科设科长1人。在必要时可通过设立卫生委员会的形式来解决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委员会主任由卫生科科长担任,聘请专门人才为委员,由3—5人组成。委员会由主任(卫生科长)召集,主要研究讨论辖内卫生工作重大事项,落实上级工作任务等,其工作职责与卫生管理局相同,委员会可指派委员督查、指导卫生工作的开展。

鉴于各级苏维埃政府卫生机构不健全,为了推动苏区卫生运动的深入开展,1933年7月16日,卫生管理局制定的8—12月《五个月卫生工作计划》中强调:一是健全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充实卫生人员,要求在5个月内必须充实到位。二是以乡为单位设立卫生委员会,县、市、区统一设卫生科长1人,省设卫生科长1人、科员1人;中央卫生管理局设局长1人,下设医务科、保健科。三是要求各级卫生科长由懂业务的专门人员或了解卫生常识的人担任。四是决定开办两期卫生行政人员培训班,培训学员100名,缓解地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匮乏、卫生行政干部紧缺的问题。

图5-13 苏维埃政府卫生组织机构图(1933年7月)

1933年12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从法规角度规定各县、区苏维埃政府内务部下设立卫生科,并明确其职责:“管理关于群众卫生运动之指导,医院、诊疗所、疗养所之指导,医生之登记和考核,药店之检查,药材合作社之组织,医药教育等。”[8]

至此,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系统的各级卫生机构基本建立,红色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疮害病”问题、人民群众“十分盼望的疾病卫生问题”,有了专门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来负责。随即各种基层医药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工农医院、贫民看病所、公共诊疗所和药业合作社等医疗机构迅速组建,苏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疾病防治有了基本保障。这是中国卫生史上开天辟地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伟大实践和治国安民的重要举措。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2]涂通今、高恩显:《关于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确立和实施的历史回顾》,《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3]赣南医学院苏区卫生研究中心:《中央苏区卫生工作回忆史料》,解放军出版社2014年版,第178页。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一册),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5]中国现代革命史料丛刊:《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一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4页。

[6]《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113页。

[7]江西省档案馆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8]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8)》,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