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帝勾到的特点
乾隆初年,政局宽大,不少罪犯虽人“情实”,但皇帝网开一面,不入勾决,入于“缓决”。凡“缓决”一次,第二年再议,仍入“缓决”,历年如此办理,已成常例,这样的囚犯,称为“老缓”。有些归于老缓的罪犯,虽长期监禁,却可免于处死。乾隆二年三月、四月,更定旗人命案律例、钦定律例,是乾隆皇帝对清代律例的一次较大的修订。
乾隆帝从即位的第六年起开始巡行塞外,至1798年的57年间,巡幸塞外、赴木兰行围52次,驻跸避暑山庄56次,在避暑山庄度过40个万寿节。根据清代礼制的规定,逢皇帝的整寿、旬寿庆典,不仅一个月之内不理刑名、不勾决,还要大赦天下。但皇帝不理刑名、停止勾决,并不影响各省的正常审理案件,仍要按时造册上报。
乾隆在紫禁城处理秋审勾决时,于每年的九至十月间在宫中懋勤殿或圆明园洞明堂亲阅招册,研究案情,慎重勾决。朝审一般在十一月上旬一次完成。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乾隆对旗人盗墓给予极刑的处罚,“朕览此本实多抱愧,凡属旗人闻之,谅亦无不愧忿。掘墓之犯,将来秋审时,自必当在勾决之内。前康熙年间互殴致死者,皇祖从重加以立决,嗣后旗人斗殴致死之案渐少,此正适轻适重、以辟止辟之义”。此后对旗人盗墓处以绞刑,并通谕八旗和各省驻跸官兵,以示警诫。乾隆十二年九月,定侵贪官员罪名,并对历年勾决时已入于缓决者,“追二限已满,侵蚀未完尚在一千两以上及贪婪未完尚在八十两以上者,秋审时即入情实,请旨勾决”,加大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乾隆十四年秋朝审,皇帝一反从前的做法,不留情面,大批勾决,均即处死。而且将许多“老缓”囚犯,亦行勾决,连乾隆初即位时审决、缓决10余次的罪犯也不免一死。
乾隆十五年、十六年,是乾隆40岁、皇太后60岁整旬寿庆之年,照例应该停止勾决,大赦天下。但属于侵贪之官犯均不在这一年大赦的范围内,仍予勾决处死。这种违背礼制的特殊做法,是乾隆为挽回官场风气所采取的严厉措施。
乾隆四十八年,弘历东巡盛京时正逢秋季,即曾于盛京皇宫西所内勾决斩犯。通过大量乾隆帝秋审勾决的事例,可以简要归纳出基本规律:时间一般在九月中上旬行围后回避暑山庄驻跸时开始,在避暑山庄依清旷勾决三次,回銮途中在两间房、喀喇河屯、常山峪、南石槽、密云县等处行宫审理两到三次。十月底完成。遇有停勾年份的案卷在第二年一并审理,最多延长两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