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法规,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政策法规,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特点是比较典型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办学模式,这一办学模式的特点是“集中”“统一”,即融办学者、管理者、投资者为一体,国家或各级政府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953年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5]中规定:中央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制,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各项决定与指示,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实施统一的领导。凡高等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停办、院系专业设置、招生任务、基本建设任务、财务计划、人事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规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这种教育体制的特点是集权性,无论学校的设立,还是专业设置,以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都体现出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原则。这种教育体制“影响了个人办学的积极性,影响了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多样化,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增加了国家负担”[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基本点”方针的确立,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公有制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改革的深入。经济体制的转轨,又一次促使社会的转型,必然带来办学体制的改革。原有的由国家完全包揽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一个与经济发展格局和水平相适应的高等教育新体制。于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力量办学的形式又得以恢复。宁波的民营经济活跃,实力雄厚,“三分天下有其二”。借助这一优势,宁波突破教育体制性障碍,大胆改革办学体制。

自1986年以来,宁波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民间办学试行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等特别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特别是1995年出台的《宁波市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若干意见》等。宁波市出台的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政策使民办学校在师资、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如:允许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免征城建配套费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允许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别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允许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系列超前又实在的扶持政策,激发了民资对高等教育的投资热情,民办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活力。

宁波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在遵循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三位一体”的办学体制的基础上,立足本地,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在办学体制方面,形成五种类型学校。(1)政府举办的学校,即公办学校。(2)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即民办学校。(3)在原有的公办高校基础上,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将其进行“转制”。转制后的公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政府不再下拨经费,但人事关系方面保持不动,档案工资仍以公立学校对待。(4)学校面向市场,自筹资金,独立运作,政府给以一定形式的补助(学校向银行贷款,基建经费由国家补贴利息)。(5)新建公办学校,政府只负责其前期的基础设施部分的投入,将学校硬件部分建成后,交校长去经营,学校财产权属于国有,招生以后,政府不再投入经营费,学校依靠学费和其他渠道筹集经费,通过市场运作来谋求发展,以学养学。(6)中外合作学校。其中第三、四、五类可以统称为国有民营学校,在宁波这类学校比较普遍,15所高校中占8所。“国有民营”,顾名思义,国家所有,人民经营。简单地讲,就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使整个学校按照民营的机制运作。这类学校可以在公和私两套制度规则之间进行运作,既有国有声誉又有民营机制,并吸收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双重优点。“国有民营”机制在宁波高等教育大发展时期,为解决政府有限的办学经费,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适度引入市场调节机制,使政府、社会和学校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是“巧抓机遇,创新发展”的一个举措。这种机制成为推动宁波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