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法院发布的文件,其中载有法官在个案中的推理。一个案件,也被称为一个事项,是双方(如双方当事人或团队)到法院解决争议时形成的。这可能是一对夫妇为孩子的监护权而争吵,也可能是两家公司在一份商业合同上持有的意见有分歧。如果某人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双方是政府(称为王室)和被指控之人(称为被告人)。我们称澳大利亚的诉讼制度为对抗式司法制度,因为双方当事人就像“对手”,他们在法庭上互相竞争。
案件:由法院解决的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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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表示案件的另一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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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律案件中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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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当政府是法律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对它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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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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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式司法制度:当事人互相反对的诉讼制度
案件由一名法官或治安官——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人——主持,其职责是充当仲裁员或裁判员,并决定如何解决争端。在更复杂的案件中,往往会有多名法官一同审理。如果有多名法官,那么结果由多数法官决定。被多数人“否决”的法官的意见被称为异议判决(或仅仅是异议)。
法官:被任命处理法律争议的、有经验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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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判决:法庭中的少数意见
在案件的最后,法官(或多个法官)会撰写一份文件,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一份理由陈述书,解释法官如何以及为什么以特定的方式裁决案件。
判决书:解释法官如何以及为什么以特定的方式裁决案件的公开陈述
判例法指澳大利亚各地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的集合。判例法也被称为普通法,这是一个古老的英国术语,指的是全国各地“普遍”(common)的判决。
普通法:判例法的另一个名称
判决对于理解制定法中词语的含义至关重要。例如,在上一章中,我们看过了1900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18条,该条界定了谋杀罪。这一条规定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时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在持有对人类生命漠不关心的心态时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他将被认为犯有谋杀罪。但是,我们怎么知道这些词语的真正含义呢?
在法庭上,律师们就这些词语的含义进行辩论,他们代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关于制定法应当如何解释的陈述意见(准备好的意见)。法官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确定相关法律词语的含义,以便解决争议。法官的解释和推理随后会在判决书中公布,成为制定法规定的规则的一部分。因此,将制定法和判例法结合起来阅读是理解两者含义的关键。
陈述意见:法庭上提交的准备好的法律意见
当一个判决中包含一些重要内容的时候,我们会用一些特殊的短语来解释法官所说的话。我们会说法官判决指出(held)了什么,而不是法官说了什么或得出了某个结论。我们将澳大利亚最高级别的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如果他们被任命为该法院的最高级别法官,则称之为“首席大法官”)。我们在他们的姓氏后面加上一个“J”来表示他们的身份,如果有多名大法官的话加上“J.J.”,如果是首席大法官,则加上“C.J.”。例如,布伦南大法官(Brennan J.)在著名的马博案判决中指出,无主土地的概念“源于对原住民的歧视性诋毁”(更多关于马博案的内容,参见第七章)。
判决指出:我们用以指称法院作出判决的内容
读者可以简单地说“法庭”作出了一些决定,尽管这有些不太准确。但事实上,读者应当说哪位法官判决指出了哪些结论。不过,如果读者指的是大多数法官都认可的一项一般原则,那么可以说“高等法院判决指出……”或者“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例如,在马博案中高等法院判决指出,原住民部族和群体可以提出对原住民土地所有权的有效主张,即主张他们对土地享有传统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