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犯罪

一、预备犯罪

澳大利亚反恐法律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针对预备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这些罪名于2002年出台,载于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1条。这些犯罪被称为预备犯罪,因为它们超越了关于犯罪未遂的普通法律规定。

预备犯罪:载于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1条中的系列罪行,针对预备恐怖主义行为

在第八章中,我们讨论了被认定实施了犯罪未遂行为意味着什么。谋杀未遂是指一个人试图谋杀,但由于某种原因(如未击中目标或枪失灵)而失败。准备实施谋杀行为——例如,购买枪支——并不被视为犯罪。

由于法律针对恐怖主义引入了特殊罪名,因此现在准备实施恐怖主义构成犯罪。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1.6条规定了这一重要罪名:

第101.6条 为准备或策划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其他行动

(1)任何人如为恐怖主义行为做准备或策划,他的行为即属犯罪。

刑罚:终身监禁。

(2)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第(1)款所述罪行,即使:

(a)没有发生恐怖主义行为;或

(b)此人的行为不是为了准备或策划某个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或

(c)此人的行为是为了准备或策划一次以上的恐怖主义行为。

第(1)款规定主要犯罪行为,将一个人在准备或策划恐怖主义行为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最高刑罚设定为终身监禁。例如,这些行为会包括购买枪支、弹药或制造炸弹的化学物质。(https://www.daowen.com)

第(2)款很重要,因为它确认即使没有发生恐怖袭击,也可以适用最高刑罚。如果某人没有准备进行具体的攻击,也将受到处罚。罪犯可能处于准备的非常早期阶段,对他们可能打算袭击的时间、地点或对象只有模糊的概念。

第101条的其他条款将下列行为界定为犯罪:

● 提供或接受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培训(第101.2条);

● 拥有与恐怖行为有关的物品(第101.4条);

● 收集或制作可能帮助恐怖行为的文件(第101.5条)。

这些罪名针对的是辅助行为,即与准备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活动,而第101.6条直接针对预备行为。

辅助行为:与准备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行为,例如为恐怖主义提供培训或支持

这些罪名的目的是应对恐怖主义发生的风险,而不是惩罚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属于犯罪(见第101.1条),但这种行为从未被起诉过。

这与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过的伤害原则有些不同。通常,刑法惩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试图造成伤害的罪犯。澳大利亚的反恐法律却在罪犯准备犯罪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启动。在未来不确定的某个时间和地点,犯罪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反恐法律被视为是一种前犯罪的形式(泽德纳,2007年)。法律因一个人将来可能会做的事惩罚他,而不是在确定他已经做了什么之后施加惩罚。

前犯罪:用以描述许多反恐法律的术语,因为这些法律因一个人将来可能会做的事惩罚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