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

一、搜查

一种常见的权力是搜查人员、车辆、房屋和其他场所的权力。根据不同的规则,警察搜查时可以持有搜查令也可以没有搜查令。搜查令是由法官签发的命令,表示警察可以行使权力以便达到特定目的。

搜查令:法官签发的命令,允许警察使用特殊权力(例如,搜查房屋的权力)

搜查一个人的私人住宅或其他场所通常需要持有搜查令(只有少数紧急情况例外)。例如,2006年《刑事调查法》(西澳)第41条规定,警察可以申请搜查令,以寻找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第42条规定,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将会在某人的私人财产中发现犯罪证据,那么治安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可以签发搜查令。搜查令赋予警察相当广泛的权力:进入和搜查财产、打开任何上锁的东西、拘留人员和搜查人身,以及使用电子设备和拍照。

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可以在不事先申请搜查令的情况下对某人进行搜查。这就是所谓的截停盘查权力。昆士兰州立法的第29条允许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截停、拘留和搜查他人,如果警察“合理地怀疑”存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话。根据第30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此人可能携带武器、爆炸物、非法危险药物或失窃的财物。同样的理由也可以让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车辆的行为正当化。(https://www.daowen.com)

截停盘查:允许警察在大街上截停某人并对其进行搜查以寻找非法物品的权力

法律对警察对个人的搜查规定了重要的个人保护措施。根据2002年《执法(权力和责任)法》(新州)第32条的规定,搜查必须以不侵犯个人尊严和隐私的方式进行。警察在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者提出希望予以合作的要求,并尽可能由与被搜查人性别相同的警察进行人身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