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和法院位阶
2026年02月22日
一、上诉和法院位阶
上诉是向比案件审理法院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因此该程序也反映了第二章中讨论的法院位阶体系。在这一位阶的底部是地方法院或治安法院。这些法院没有上诉管辖权(指审理上诉的权力)。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治安法院的判决,那么他可以(通常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请。他既可以对定罪,也可以对量刑提出质疑。这是上诉过程中唯一一个能够全面重新审理证据的阶段。在地区法院审理上诉的法官可以维持、撤销或改变治安法院的判决,或给出任何其他适当的命令。
上诉管辖权:法院审理从低层级法院提起的上诉的权力
随着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法院等级越来越高,上诉的理由也越来越有限。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地区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么他们可以向最高一级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上诉,该上诉庭通常被称为上诉法院(不能从地区法院向最高一级法院的审判庭提出上诉,因为这些法庭仅审理初审刑事案件——读者可以在图10.1中看到这一点)。(https://www.daowen.com)
图10.1:上诉层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