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陪审团审理
对于可公诉犯罪,案件由地区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审理。这是《澳大利亚宪法》第80条对审理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提出的要求,此条保护个体所享有的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州法律规定的可公诉犯罪的指控可以由法官单独审理,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且通常需要控辩双方均同意。
陪审团审理开始时,被告人会被传讯并提出辩护意见。如果被告人认罪,那么案件会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如果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那么将进行陪审团审理。这一程序从陪审团被任命开始。陪审团由从选民名单中随机选出的公众成员(通常为12人)组成。由于有些人会要求法官允许自己不能履行陪审员职责,而另一些人则会受到辩护律师或检方律师的质疑,因此法庭会要求更多的公众成员出庭。
陪审团审理:地区或最高法院进行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 * *
任命:挑选和纳入陪审团成员
双方律师都可以对少数陪审团成员提出质疑,而无需给出理由。这被称为强制回避。一旦陪审团确定,陪审团成员将被要求宣誓或确认他们将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强制回避:控方或辩方对陪审员提出质疑但没有给出理由
陪审团审理类似于简易程序,其间控方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被告人对指控提出异议,法官充当裁判者。不过,陪审团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陪审团必须确信,在事实上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和心理满足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在审理结束时,即在所有证据被提交且陪审团已经退席评议并得出他们的决定后,陪审团会回到法庭提交裁决。裁决是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裁决由被任命为陪审团团长和代表的首席陪审员宣布。通常,裁决必须是全体一致的(所有12个人都同意此人有罪或无罪)。不过,也有一些关于在陪审团不能作出裁决的情况下的多数裁决规定。多数裁决需要12个陪审团成员中的11个同意。这一规定在对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案件进行的审理程序中是不可用的。(https://www.daowen.com)
裁决:治安官或陪审团在某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上的决定
* * *
首席陪审员:被任命为陪审团团长和代表的人
* * *
多数裁决:由十二个陪审团成员中的十一个同意的裁决
陪审团审理是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权的一个核心方面。对于可公诉犯罪,被告人的命运由他的同辈人决定,而不是由一名法官决定。这反映了我们的民主价值观,因为决定是由一群人(理论上)代表其他人作出的。
这些是陪审团审理的积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陪审团审理就是完美的。陪审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像任何人一样,他们也有可能把事情弄错。陪审员在庭外获取信息的问题也越来越大。理论上,陪审团审理的理念是陪审员事先对案件一无所知,因此他们可以根据法庭上的证据客观地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然而,在社交媒体和“24×7”新闻周期的时代,很难做到让陪审团完全与外界隔绝。风险在于,陪审团成员可能会看到媒体报道或其他暗示被告人有罪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并未被采纳为法庭证据。一些陪审员甚至被发现在听取所有证据之前就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他们的决定(巴特尔斯,2013年)。
法官在陪审团审理中的作用是回答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法官不会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从立法和判例法中确定法律词语和检验方法的内涵,并向陪审团作出解释。重要的是,法官还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提交给陪审团。例如,如果警察非法收集了证据,那么法官可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双方律师会就是否应当采纳某项证据而进行辩论(当陪审团不在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