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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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社会中的法律
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
赔偿:用以修复损害的金钱
救济:通过实现一项权利或纠正一项错误来执行法院命令
调整:控制、允许和引导行为
规则:一条声明、原则或指示,说明某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以及必须如何做
搜查令:法官签发的允许警察使用特殊权力的命令
抗辩理由:关于一个人无罪的观点
人权:每个人都应当得到的核心保护
《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法治原则:国家应当依法治理以避免权力滥用的原则
第一章 制定法
管辖权:法律发生作用的区域
议会:由当选的议员组成的论坛
众议员:被选入众议院的议员
参议员:被选入参议院的议员
联邦议会:堪培拉的澳大利亚议会
联邦体制:由一个国家政府和几个州或地区政府组成的政府体系
共和国议会:堪培拉的澳大利亚议会
修改法律:改变法律
废除法律:删除或撤销法律
法案/法令:一部制定法
颁布:使议案成为法律
条:制定法中的一个规则
议案:立法提案
院:议会中的一个议院
室:审议制定法的大房间
两院制:由两院组成的议会
众议院:联邦议会的下院
下院:众议院的另一个名称
参议院:联邦议会的上院
上院:参议院的另一个名称
审读:议会审议议案的步骤
议长:被选出来主持会议、确保议案审议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的议员
议事规则:议会的议事规则
部长:政府的高级成员
二读发言:部长在议会中的讲话,概述议案的目的和内容
总督:女王在澳大利亚的代表
国家元首:主权国家的最高代表
御准:总督签署议案使之成为法律
委员会审议阶段:议会审议议案的一个阶段,在该阶段,议案会被提交给一个委员会以便进行公开咨询意见和更详细的审查
联合委员会: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议会委员会
《议会议事录》:对议会进程的记录
提交:将文件正式提交议会记录
AustLII: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院,澳大利亚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在线数据库
解释性备忘录:附随于议案的文件,解释该议案所包含的内容
现行制定法:最新的和完整的制定法版本
系列制定法:不同年度颁布的同一制定法
章:在制定法中,由几个小节组成的部分
节:在制定法中,由几个条文组成的部分
构成要素:法律检验的组成部分或成分
行政条例:由部长而不是议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次级立法:行政条例的另一个名称
附属立法:行政条例的另一个名称
委托立法:行政条例的另一个名称
第二章 判例法
管辖范围:法律生效实施的地理区域,以及法院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权力
案件:由法院解决的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事项:表示案件的另一个术语
方:法律案件中的一方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王室:当政府是法律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对它的称呼
对抗式制度:当事人互相反对的诉讼制度
法官:被任命处理法律争议的、有经验的法律人
异议判决:法庭中的少数意见
判决书:解释法官如何以及为什么以特定的方式裁决案件的公开陈述
普通法:判例法的另一个名称
陈述意见:法庭上提交的准备好的法律意见
判决指出:我们用以指称法院作出判决的语词
先例约束原则:一项原则,意味着法院应当对具有相似事实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判决
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
stare decisis:先例约束原则的拉丁文表述(意指“遵循已作出的决定”)
地方法院:法院位阶体系中最底层的法院
治安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
地区法院:第二层级的法院,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大量金钱的纠纷
陪审团:一个由(通常是12个)公民组成的小组,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各州的最高级别法院
上诉:在上级法院提出的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异议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级别的法院
有说服力的先例:先前的判决可能被其他法院遵循
初审管辖权:高等法院首次审理宪法案件的权力
上诉管辖权:法院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的权力
特别上诉许可: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的许可
民法:涉及公民或公司之间的私人纠纷——通常是财务问题——的法律领域
私法:民法的另一个名称
刑法:涉及对刑事犯罪的指控的法律领域
公法:政府法
合同法: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的法律领域
侵权法:涉及尚未构成犯罪的伤害行为的法律领域
行政法:在这个法律领域中,政府成员被要求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财产法:涉及土地、房屋所有权、拍卖和租赁协议中纠纷的法律领域
宪法:涉及如何解释《宪法》争议的法律领域
律商联讯:可以通过大学图书馆查阅的判例法数据库
裁判所:准法庭,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部分,通常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简化引用:一种简化的、不太正式的引用,通常用于线上资源
提示词:在判决书一开始出现的一系列关键词,总结案件的来龙去脉
重要事实:判决中与先例有关的最重要事实
判决理由:判决书中的关键规则或推理,必须作为先例适用(指“决定的理由”)
附随意见:法官所说的、并非判决理由,但可能与未来案件有关的内容(意思是“顺便说的话”)
判例法:澳大利亚各地发布的判决书的合集
第三章 政治和媒体
第四阶层:用于指代媒体的短语,因为它在让政府负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在众议院赢得多数席位的政党
总理:政府的领导人
反对党:在众议院拥有第二多数议席的政党
偏好投票:众议院议员选举使用的投票制度,候选人赢得选区50%以上的多数票当选
选区:选举一名众议院议员的特定地理区域
强制投票:惩罚不参加选举的人的制度
第一偏好投票:在选票上标为“第一号”的选择
多数制:由两个政党主导的政府制度
参议员:被选入参议院的议员
双重解散:议会两院均被解散的特别选举程序
解散:解散议会的一整个议院,并对其成员进行重新选举
比例投票:参议院议员选举时使用的投票制度,候选人获得达到配额的票数比例即可当选
配额:确定的票数百分比
转移价值:当超过配额的选票被重新分配给其他候选人时,选票经缩减后的价值
小党:除工党和自由党以外的政党
独立人士:非政党成员的民选代表
在分界线之上:用于描述选民在投票选举参议院议员时表明自己对政党的偏好的短语
在分界线之下:用于描述选民在投票选举参议院议员时表明自己对候选人的偏好的短语
偏好交易:政党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以分配除选民第一位偏好之外的其他偏好
举足轻重的位置:议会一院(通常是参议院)中的决定性投票
自由党:中右翼政党,澳大利亚两大政党之一
工党:中左翼政党,澳大利亚两大政党之一
左翼:持有更激进政治观点
右翼:持有更传统和保守的政治观点
激进:愿意接受重要的社会或经济变化
保守:不愿意接受重要的社会或经济变化
中间派:在左翼和右翼政治观点之间的人
派系:一个政党内部的半组织化团体,其成员倾向于一起制定策略并投票,因为他们的想法是一致的
党内改选:举行投票程序竞争一个政党内部的领导权
小型政府:政府应当对商业和公民的生活进行最小限度干预的理念
民族党:中右翼政党,通常和自由党组成联盟
联盟:政党之间形成的、关于在议会中共同投票的协议
绿党: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小党,主张保护环境
绿色政治:通常支持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动物权利、非暴力和社会正义的政治观点
告密者:揭露实施了不法行为的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成员
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使用)法律的政府部门,包括女王、总督、首相、部长和政府部门
部长:政府的高级成员,负责一个特殊的政策领域
职务:被交给部长负责的政府政策领域
内阁:负责国防、财政和教育等重要事务的高级部长会议
集体责任: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支持整个内阁达成的政策立场的原则
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广播和出版公司群体
记者席:在议会大厦工作的250多名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人员
第四章 基本原则
自由民主:自由主义与民主相结合的政府制度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免受国家干涉的政治思想体系
启蒙时代: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之后的历史时期,从宗教思维转向科学理性思维
国家:政治哲学中用来指代政府的词语
伤害原则:只有在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法律才应当予以禁止的理念
社会契约:假想的协议,是我们作为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的公民之间达成的
无政府状态:无序冲突状态
自然状态:卢梭所用的术语,用来描述我们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之前的无政府状态
主权者:有权控制所有公民的政府
公民自由:作为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的公民,我们获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代议制政府:一种政府制度,议员由人民选举,并代表人民作出决定
直接民主:一种在很大程度上是假想的政府制度,其中人民参与讨论每一项决定
民粹主义: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和价值观的决定
平等选举权:每个人都有重要性相同的一个投票权的民主理念
游说:个人或团体请求一个政党以特定方式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
邦联: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作为州联合起来组成的澳大利亚共同体
联邦制:一个联邦政府与几个地区或州政府共享立法权的政府体系
权力清单:《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中列举联邦议会立法权力的款项
共有权力:联邦和州政府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
无限权力:无限制的立法权
保留权力原则:联邦议会应当享有明确的立法权,所有剩余的立法权应当由各州享有的理念
地方政府:澳大利亚最低层级的政府,负责公共娱乐设施、废物收集和城市规划事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委员会:澳大利亚三级政府领导人参加的一个定期会议
中央集权:联邦政府获得更大立法权的过程
协调型联邦制: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责任的联邦政府体系
合作型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决策的联邦政府体系
强制型联邦制:联邦政府控制州政府的联邦政府体系
纵向财政失衡:公共收入的不平衡状态,联邦政府拥有大部分资金,而各州则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提供自己需要提供的服务
权力分离:权力应当在政府的三个部门或分支——立法机关(议会)、司法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理念
立法机关:指代议会的一个专业术语,在讨论权力分离的时候使用
行政机关:执行(使用)法律的政府部门
执行:表示在实践中使用法律并根据法律作出决定的专业术语
司法机关:指代法院体系的专业术语,在讨论权力分离的时候使用
责任政府:一种政府体制,部长们在议会中任职,因此模糊了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界线
质询:指定的议会辩论时间,部长们必须在事先未获得通知的情况下回答问题
在事先未获得通知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在议会中提出的问题,部长们事先没有被告知,因此他们无法准备答案
溯及既往的立法:适用于立法颁布之前的日期的法律,使得一个人可能因为在他们实施的时候尚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受到惩罚
第五章 正义
正义: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了许多与公平和平等有关的不同观点
报应:作为对有害行为的回应施加的惩罚
赔偿:支付金钱以修复先前的伤害
国家救济计划:为遭受政府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计划
受害人影响陈述:向法庭提交的书面陈述,解释犯罪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的影响
程序正义:过程和程序应当公平的理念
实体正义:结果应当公平且机会应当公平分配的理念
社会正义:社会中的不平等应当予以解决的理念
分配正义:成果、机会和资源应当在全社会公平分配的理念
平等:实现成果、机会和资源的平等分配
公平:重新分配成果、机会和资源,以弥补不平等
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创立的哲学,认为政府应当致力于最大程度地提高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正当程序:每个人的案件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公正审理的要求
通知:每个人都应当知道对他们不利的案件和证据的要求
公开:法庭程序应向每个人公开的要求
开放的法庭:向每个人公开的法庭
证明标准:在法庭中的案件以一定的确定性被证明的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在法庭中证明某事的责任
无罪推定: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原则
盖然性权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造成伤害:不公平地表明某人有罪的证据
无偏私性:法官必须像中立的裁判员一样行为的原则
回避:法官因利益冲突退出案件审理的情况
暂缓:某个法庭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推迟审理的情况
累犯:人们在获释后再次犯罪并最终再次入狱
治疗法理学:描述促进罪犯和受害人福祉的法庭程序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解决案件的手段,通常通过争端解决程序
多方会议:在恢复性司法中,罪犯、受害人和其他代表之间的一种会议,为讨论犯罪情况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
共同量刑:基于原住民传统实践发展而来的调解过程
正义再投资:政府将资金从监狱转向支持以社区为核心、解决犯罪根本问题的相关政策
接近正义:人们获得法律意见和代理以及诉诸法律制度的能力
法律援助:由政府资助的、为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意见和服务的办公室
社区法律中心:独立的社区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
第六章 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人权运动的基础性文件,由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发布
序言:如宪法或人权宣言等正式文件的开场白
条:条约或其他国际文件的一个条款
条约:列明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正式协议的国际法文件
宣言:没有拘束力的条约
自决:共同体应当能够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未来发展的理念
批准:签署条约并同意其条款
不可剥夺的:不能被剥夺的
克减:中止或中断法律义务
不可克减的:不能克减的
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全民公决:澳大利亚人民修改《宪法文本》的投票(https://www.daowen.com)
双重多数:对《宪法》文本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多数州中的多数人和全体澳大利亚人中的多数的批准的要求
僵硬的宪法:非常难以修改的宪法
灵活的宪法:易于修改的宪法
制宪会议:19世纪90年代举行的一系列会议,讨论和起草《澳大利亚宪法》文本
宪法惯例:引导澳大利亚许多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不成文规则
《人权法案》:一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权提供法律保护
隐含的权利:《澳大利亚宪法》没有明确保护、但是高等法院通过解释《澳大利亚宪法》中的其他文字发展而来的权利
司法审查:高等法院推翻违反《澳大利亚宪法》条款的无效立法的权力
合宪解释:高等法院将法律条文解释为与《澳大利亚宪法》相符合的情况
合法性原则:解释制定法的方法,认为法院应假定议会无意干涉基本权利和自由
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法是否与人权保障相符的议会委员会
人权立法:允许法院宣告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符的一项立法
不相容声明:法院根据人权立法签发的声明,指出某项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容
对话模式:一种人权保护模式,法院可以宣告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容,但最终由议会决定是否修改法律
第七章 原住民和法律
主权:传统上意味着统辖某一特定领土的权力的概念
失窃的几代人:一代又一代的原住民儿童,他们被强行从家庭中带走,并被教育接受白人文化
同化:处于其他文化传统之中的人应当拒绝接受他们文化的遗产、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白人社区的一部分的政府政策
主权者:有权统治某一特定领土的统治者;经常可以与国王或女王互换使用
君主:国王或女王
主权国家:一个独立的国家的政府
机构主权:像议会等机构享有的法律和政治权力
民众主权:人民固有的立法权力
《发自内心的乌鲁鲁宣言》:公民投票委员会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原住民权利和承认的宣言
自决权:共同体应当能够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未来发展的理念
征服:通过武力控制一个国家
让与:投降、放弃或转让
定居:主张对无主土地的所有权
无主土地:法律上的拟制,允许英国在澳大利亚定居(指“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
法律拟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事实上并不准确的原则
《坦特菲尔德演说》:亨利·帕克斯爵士解释建立联邦体制的演讲
《澳大利亚联邦会议记录》:制宪会议记录
抵触:早期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一种理论,认为澳大利亚议会不能颁布与英国法律相冲突的法律
治外法权:早期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一种理论,认为澳大利亚议会不能对其边界以外的区域立法
衍生所有权:对澳大利亚土地的法律所有权,服从于有效的原住民所有权主张
原住民土地所有权:一种土地所有权,源于原住民群体的传统法律和习俗
永久业权:一种适用于大多数私人持有土地和住宅用地的完全法律所有权
种族立法权力:《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第26款,规定联邦议会可以为任何种族的人制定特别法
两党的:得到两大政党(工党和自由党)的支持
公投委员会:2016年成立的一个组织,就原住民如何在《澳大利亚宪法》中获得承认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一批民族议会之声:由公投委员会建议设立的、在议会中的原住民代表机构
马卡拉塔委员会:一个讲述真相的委员会,将帮助人们克服曾经的伤痛,象征着和平地恢复
第八章 刑事犯罪
犯罪:造成伤害或道德上错误且根据法律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
应受惩罚:法律上应当受到某种处罚
猥亵行为:未经他人同意在其面前实施性行为
公共秩序犯罪:对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有害行为进行规定的犯罪类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小便或使用冒犯性语言
家长式的罪名:如非法赌博和卖淫等类似的罪名,直接以道德原因为由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
杀人:非法杀害他人
谋杀:故意或不计后果地杀害他人
过失杀人:非故意或过失杀害他人
攻击:与他人之间的不合法接触,或者引起他人对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的恐惧的行为
殴打:与他人之间的不受欢迎的接触
性侵:未经他人同意侵入其生殖器
猥亵: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意味的接触
实际身体伤害:真实的但并非微不足道的伤害
严重身体伤害:造成毁容、残疾或者未经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非常严重的伤害
受伤:用刀片或其他工具割伤一个人的皮肤内层
不计后果:存在造成伤害或其他后果发生的实质风险,但犯罪者继续实施他们正在做的事
同意:一个人想要或同意某事,并理解其中所涉内容
加重攻击罪:因满足额外的条件导致攻击行为应当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持械抢劫:抢劫罪的加重形式,行为人使用了武器
欺诈:一个人不诚实地窃得他人的东西的行为
持有:有意将某物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
推定持有:某人对某物有着直接的物理控制,但是此物归另一人所有
供应:在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中,指贩卖、分发或运输非法药物
贩卖:大规模地向他人供应毒品
生产:在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中,指制造、准备或包装毒品
即决犯罪:较轻犯罪,会被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下监禁
可公诉犯罪:一种更严重的犯罪,会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监禁
循即决程序进行审理:可公诉犯罪在地区法院由治安官审理
构成要件:刑事犯罪的组成部分或要素
物理要件:描述犯罪行为的要件
行为要件:犯罪物理要件的另一个名称
犯罪行为:犯罪的物理或行为要件(指“有罪行为”)
心理要件:描述犯罪者心理状态的要件
过错要件:犯罪心理要件的另一个名称
犯罪意图:犯罪的心理或过错要件(指“犯罪心理”)
无罪释放:认定被告人无罪
犯罪未遂:一种未完成犯罪的行为,犯罪人即便没有完成犯罪行为,他仍然会因试图实施犯罪行为被判有罪
未完成犯罪责任:与犯罪未遂和共谋有关的法律规则(指“未完全成形或成熟”)
共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能因为同意实施犯罪行为被判有罪
协助犯罪责任:一种延伸的刑事责任形式,某人可能因协助、教唆、怂恿或促成犯罪被判有罪
共犯:一个人鼓励、协助、指导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犯罪
抗辩理由:一种特殊的法律观点,为犯罪行为抗辩或正当化部分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另一个人会杀死或严重伤害他(或第三方),因此他以合理必要的武力作为回应
完全抗辩理由:一种能够完全正当化犯罪行为的抗辩理由,意味着此种抗辩理由成立的被告人会被判无罪
挑衅:一种部分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在被激怒并失去自制力后杀害他人的
部分抗辩理由:部分地为罪行辩解的抗辩理由,将谋杀指控减轻为过失杀人
精神错乱:行为人在不能理解自己所做的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明辨是非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
蒙纳格登规则:与精神错乱抗辩理由相关的普通法规则
实质性损害:行为人在处于精神异常状态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
第九章 警察权、保释和刑事审判
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多种行动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
搜查令:法官签发的命令,允许警察使用特殊权力(例如,搜查房屋的权力)
截停盘查:允许警察在大街上截停某人并对其进行搜查以寻找非法物品的权力
警告:一是警察告知某人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警察签发的官方警告
认罪:某人承认实施了全部罪行
供述:某人作出的表明自己有罪的陈述
沉默权:意味着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且并不会因此在刑事审判中产生负面影响的权利
禁止自证其罪的权利:嫌疑人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可能会暴露出显示其有罪的信息的问题的权利
逮捕:为了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将某人置于警方的拘禁之下
传票:警方签发的正式命令,要求某人在随后的某个日期出庭
出庭通知:警方签发的命令,要求某人在随后的某个日期出庭
诉前拘禁:逮捕后和指控前警方可以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有限时间
检察机关:为政府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庭上进行刑事指控
警方检察官:接受过法律培训的警察,在法庭上进行刑事指控
违法通知:需要支付罚款的罚单
监察专员:调查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其雇员的投诉的机构
损害赔偿金:法院下令支付的赔偿金
侵权行为:对某人造成的伤害,引起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在押候审:某人在被起诉之后、刑事审判之前被关押在监狱里
保释:某人在被起诉之后、刑事审判之前有条件的释放
有条件的:对某人的释放决定对其施加的限制和义务,例如到警察局报到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应被视为有罪而被拘禁的原则
被告人:在法庭中为刑事指控辩护的人
审前公开:在庭审前控方向辩方公开所有相关证据的要求
交付审判听证:在地方法院进行的听证,用以决定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
交付:将一个案件提交给更高一级的法院
传讯:法官或治安官向被告人宣读对他的指控
辩护:被告人向法庭宣告自己有罪还是无罪
简易审理程序:地方(治安)法院进行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仅由治安官作出裁决
陪审团审理:地区或最高法院进行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任命:挑选和纳入陪审团成员
强制回避:控方或辩方对陪审员提出质疑但没有给出理由
裁决:治安官或陪审团在某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上的决定
首席陪审员:被任命为陪审团团长和代表的人
多数裁决:由十二个陪审团成员中的十一个同意的裁决
证明价值:证据与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估相关的程度
偏见证据:不公平地暗示被告人有罪或导致陪审团作出非理性或情绪化决定的证据
传闻:听到的二手的陈述
意见:认为某事可能发生的信念,该信念并非立基于证据或专业训练
证人:向法庭作出证言的人
目击者:看到犯罪发生的证人
证言:证人向法庭作出的正式陈述,阐述他们对事件的理解
首要询问:证人最初的证言,通过传唤证人出庭的律师的一系列问题引出
交叉询问:律师提出问题以破坏对方传唤的证人作出的证言的准确性
再次询问:询问证人的最后阶段,传唤证人的一方可以澄清交叉询问中产生的混乱
总结陈词:律师向法庭作出的最后陈述,总结本方的主要观点
第十章 刑事惩罚、量刑和上诉
社区服务令:法院签发的命令,要求被定罪的被告人在社区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间
缓刑:被告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被释放,条件包括例如定期向矫正服务官报到
暂缓行刑:不立即服刑,但是如果被告人实施了另一项犯罪行为,就可能会被触发的监禁刑
良好行为保证:法院签发的命令,要求被告人承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惩罚的目的:法院惩罚被告人的原因
报应:惩罚的施加是作为对有害行为的回应
改造:帮助被告人解决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
威慑:向社会或被告人发出信号,表明实施犯罪行为会招致惩罚,以此告诫他们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一般威慑:法院向社会发出信号,表明实施犯罪行为会招致惩罚,以告诫社会成员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特别威慑:法院向被告人发出信号,表明他们的行为会招致严肃处理,以告诫他们不要再实施犯罪行为
谴责:宣告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剥夺再犯能力:将某人投入监狱,以避免社区受到进一步伤害
量刑的原则:解释法官应当如何确定适当刑罚的一般规则
罪责刑相适应:惩罚应当与被惩罚的行为之间有着适当关系的原则
谦抑:法官应当倾向于适用适当的刑罚中最轻刑罚的原则
整体性:当被告人因多项罪名被判刑时,法官应当判处在整体上公平的刑罚的原则
一致性:量刑法官对类似案件应当以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原则
平等:当多名罪犯因同一罪行受到惩罚时,这些罪犯应当被判处类似刑罚的原则
个别化司法:根据个案的所有情况,惩罚应当是公平的原则
加重惩罚的因素:任何一条表明处罚应当更加严厉的信息
减轻惩罚的因素:任何一条表明处罚应当不那么严厉的信息
受害人影响陈述:向法庭提交的事先准备好的陈述,解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的影响
直觉综合:量刑法官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权衡的整个过程
指导性判决:量刑法官签发的判决,解释对一项犯罪通常应当判处何种惩罚
量刑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提供建议和教授社区量刑知识的州机构
强制性最低刑罚规定:议会规定的一个人被定罪时必须适用的最低刑罚
假释:在服刑期间有条件地获释
矫正服务:刑事司法体制中负责管理监狱的核心部门
假释委员会:与监狱相独立的一个机构,负责决定罪犯是否应当获得假释
上诉管辖权:法院审理从低层级法院提起的上诉的权力
法律问题:为上诉提供理由的法律问题
法庭的许可:法庭允许审理上诉
证据不足的:描述被陪审团错误裁决的案件的短语
司法不公:存在错误定罪的案件
允许:在上诉过程中,法官同意被告人的观点
无罪:发现被告人无罪
明显过重:用来描述量刑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发现过于严厉的短语
明显过轻:用来描述量刑判决在上述过程中被发现过于宽大的短语
第十一章 网络犯罪
色情短信:发送和接收私密图片
报复色情:传播私密图片骚扰或羞辱他人
网络欺凌:骚扰、戏弄或其他重复、故意和残忍的在线行为
虚拟专用网络:与网络之间的加密连接
加密:对文本或数据进行加密的数学技术,因此只有拥有被称为“密钥”的特殊密码的人才能够读取文本或数据
尼日利亚王子骗局:在线骗局,受害人受他人欺骗提供金钱或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419骗局:尼日利亚王子骗局的另一个名称
技术犯罪:由于互联网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更加容易实施,但是此类犯罪法律已经较为熟悉
身份盗窃:盗窃他人的个人信息,如用户名、密码、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和信用卡号码
网络钓鱼:欺骗某人提供个人信息(通常通过电子邮件)
网络安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免于遭受恶意行为影响的程度
恶意软件:流氓软件,包括特洛伊木马、病毒和蠕虫病毒
特洛伊木马:一种看似合法但一旦运行就会造成损害的计算机程序
病毒:将自身附加到宿主文件或程序上的自我复制的计算机代码
蠕虫病毒:独立于其他文件和程序运行的自我复制的计算机代码
内存:计算机为了同时处理多个任务可以存储信息的大小
带宽:在一个固定时间段内,计算机系统传输的数据总量
关键基础设施:为民众提供必要服务(例如天然气、水和电)所需的计算机网络、工程系统和设施
超级工厂:一个非常复杂的蠕虫病毒,对伊朗核电站项目造成了巨大破坏
勒索软件:一种恶意软件,使用户无法访问计算机系统,并要求用户支付金钱以重新获得访问权限
“想哭”:一款复杂的恶意软件,感染了23万多台计算机,给英国的医院系统造成了巨大影响
比特币:一种数字货币
拒绝服务攻击:一种网络攻击,使计算机、服务器或网络的请求过载,导致其速度大幅下降或停止工作
服务器:一台计算机或一个计算机程序,通过网络为其他计算机提供服务
僵尸网络:被特洛伊木马或其他恶意软件破坏的计算机网络
僵尸:在僵尸网络中,被破坏的一台计算机
垃圾邮件:不需要的电子邮件
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由多台计算机、通常通过僵尸网络实施的拒绝服务攻击
协调:使不同政府颁布的法律互相一致
数据泄露通报机制:要求组织和政府机构在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时予以报告的机制
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一个独立的办公室,监督对《隐私法》的遵守情况,并调查有关错误处理个人信息的投诉
儿童色情制品:儿童的性化图像,经常描绘性虐待场景
通讯服务:任何电子通讯手段
性犯罪者登记册:一份列有被判处实施性犯罪或其他严重侵犯儿童的犯罪的人的名单,这些人必须向警方报告其个人详细情况和下落
电子安全专员:2015年设立的办公室,旨在促进网络安全和处理有关有害网络内容的投诉
第十二章 反恐
哈里发国:根据伊斯兰法律进行统治的国家
哈里发:哈里发国的统治者
外国战斗者:前往叙利亚和伊拉克与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并肩作战的人
本土恐怖主义:来自一国境内团体和个人的恐怖主义威胁
独狼:非恐怖组织的成员,但是受到海外事件或网络宣传的诱导实施恐怖行为的人
第1373号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2001年9月28日发布的决议,要求联合国成员国颁布针对恐怖主义预备和资助的法律
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发布的文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采取特定行动
动机要件:恐怖主义法律定义中的要件,要求恐怖主义行为应当旨在推动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标的实现
网络恐怖主义:对电子系统进行网络攻击的恐怖主义
预备犯罪:载于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1条中的系列罪行,针对预备恐怖主义行为
辅助行为:与准备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行为,例如为恐怖主义提供培训或支持
前犯罪:用以描述许多反恐法律的术语,因为这些法律因一个人将来可能会做的事惩罚他
恐怖组织:参与准备、策划恐怖主义行为或鼓吹恐怖主义的组织
鼓吹:建议、推动、鼓励、敦促、赞扬或促进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
禁止机制:禁止恐怖主义组织、惩罚其成员的机制
被禁止的组织:被澳大利亚政府正式列为恐怖组织的组织
禁止:禁止某个组织
身份犯罪:由一个人的身份(例如归属于某个组织)而不是行为构成的犯罪
已宣布区域:外国的一片区域,澳大利亚人进入或停留即为非法
管制令:为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或防止对恐怖主义的支持或帮助,对某人施加限制和义务的法院命令
宵禁规定:管制令中的要求,要求某人在白天和晚上的特定时间待在家里
被管制人:被管制令控制的人
预防性拘留令:允许警察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或保存最近袭击的证据,将一个人最多拘留14天的权力
完全与外界隔离地: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不能联系任何人
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澳大利亚国内情报机构,负责保护国家安全
讯问和拘留令:允许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拘留某人最长不超过一个星期以进行讯问的权力
特别情报行动:经检察长批准的一项特别卧底行动,在该行动中,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官员被授予免于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豁免权
元数据:一个流行术语,用于描述与通讯有关的数据,而不是其实体或内容